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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须知,注册商标申请要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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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须知,注册商标申请要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进行

注册商标申请须知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狭义的注册商标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证明注册商标申请、集体注册商标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注册商标申请除包含狭义的注册商标申请的内容外,还包含变更、续展、转让申请注册申请,异议申请,撤销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以以及他注册商标事宜的办理。

国内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办理注册商标申请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即由申请人直接办理注册商标申请;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两种途径的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络的方式、提交的书件和文件递交方式不同。在发生联络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络;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络,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络。在提交的书件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还应提交经办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还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商标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在文件递交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由申请人或经办人员直接将申请文件递交到注册商标大厅受理窗口;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代理机构能够将申请文件直接递交、邮寄递交或通过快递企业递交商标局,也能够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注册商标申请。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能够自行办理。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商标事宜的,应准备的书件和办理程序能够向商标代理机构咨询。

注册商标申请要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进行

注册商标申请

要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进行,根据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商标申请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应按照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明确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申请注册申请,这样既能够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又有利于商标审查人员的核准,同时对商标专用权也进行了有效的保护。

我国1988年10月以前,一直使用1963年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品分类表》,该表将商品分为七十八类。1988年11月1日起,我国注册商标采用国际分类。《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表》将商品分为三十四类,服务分为八类。商品申请注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照国际商品分类表明确申请类别,使用该表的商品名称,不能用商品的型号、俗称或译音名称来填写申请注册申请书。假如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在分类表中找不到,申请人不能明确其申请类别的应提供产品说明书。实物照片和实物,由商标局有关部门人员分析研究后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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