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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转让主体是什么以及都有什么?(转让注册商标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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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转让主体是什么以及都有什么?(转让注册商标需要注意什么)

商标权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含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含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

根据1993年修改的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9条和1993年第二次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人有以下两类:第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第二,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鉴于上述规定对我国注册商标申请人的要求过于苛刻,禁止我国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须,且不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人共同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此,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我国《商标法》对关于注册商标申请人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注册商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注册商标。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申请注册后,该注册商标申请人就成为了该申请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人、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共同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人共同申请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被核准申请注册后,该注册商标申请人就成为了该申请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人、商标权的共有原始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也就是说,作为商标权主体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注册商标事宜。假如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签订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也不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注册商标事宜,那么,该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不能成为我国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转让的主体主要是商标所有人,这是权利主体。但既有权利主体,也应有义务主体,因此,义务主体也是商标权的主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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