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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发展与现状,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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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发展与现状,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发展与现状

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发展与现状

尼斯协定是1个有多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其全称是《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 订,1961年4月8日生效。尼斯协定的成员国目前已发展到43个。我国于1994年8月9日加入了尼斯联盟。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1个共同的注册商标用 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目前,国际分类共包含42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8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申请人所需填报的商 品及服务一般说来都在其中了。不仅所有尼斯联盟成员国都使用此分类表,并且,非尼斯联盟成员国也能够使用该分类表。所不同的是,尼斯联盟成员能够参与分类 表的修订,而非成员国则无权参与。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此分类表。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国际分类,至今已有八年多了。从 这八年的情况看,采用国际分类是成功的,大大方便了商标注册申请人,更加规范了商标主管机关的管理,密切了国际间商标事务的联络。尤其是1994年我国加入尼 斯协定以来,我们积极参与了对尼斯分类的修改与完善,已将多项有中国特色的商品加入尼斯分类中。尼斯分类表一般每5年修订一次,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 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我们目前使用的分类表是1997年1月1日起实行的第七版。尼斯分类表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类别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一部分是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照类别排列的分类表将商品和服务按照1-42类的顺序排列。每类有1个类别号和标题,每类的标题概括了本类所包含商品的特征及范围,最后列出 了本类包含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每项商品或服务均有1个顺序号,以便查找。此外,每一类有1个注释,对本类主要包含什么商品,本类与相关类别的商品怎样 区别,怎样区划边缘商品的类别作了说明,这个注释对区划一些易混淆商品的类别有很大协助。如第三类,类名为“洗衣用漂白剂以及他物料,清洁、去渍及研磨用 制剂,肥皂、香料、精油、化妆品、香水、牙膏、牙粉。”【注释】为:“本类主要包含洗澡用品和化妆品。尤其包含:个人用除臭剂;化妆用卫生用品。尤其不包 括:清洁烟囱用化学制品(第一类);生产过程中用的去渍用品(第一类);磨石或手磨砂轮(第八类);非个人用除臭剂(第五类)。 另一部分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了按英文、法文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我国商标主管机关也编排印 制了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使用这个表查阅一般商品的类别就像查字典一样方便。如某一生产电视机和录相机的企业,要在这两种商品上申请商 标申请注册,按照汉语拼音顺序,很容易就能查到这两种商品都属于第九类;又如,某一生产食品的企业要在牛奶和冰淇淋上申请注册商标,借助该表,也能够很快查到 这两种商品分别属于第四类(牛奶)和第30类(冰淇淋)。另一部分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了按英文、法文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我国商标主管机关也编排印 制了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使用这个表查阅一般商品的类别就像查字典一样方便。如某一生产电视机和录相机的企业,要在这两种商品上申请商 标申请注册,按照汉语拼音顺序,很容易就能查到这两种商品都属于第九类;又如,某一生产食品的企业要在牛奶和冰淇淋上申请注册商标,借助该表,也能够很快查到 这两种商品分别属于第四类(牛奶)和第30类(冰淇淋)。

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商标方面除了第二节和第三节中提到的《马德里协定》和《注册商标条约》等国际注册商标协定之外,为了在具体工作中实施操作,达到统一和方便,又建立了两个国际协定,这就是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协定)和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维也纳协定(维也纳协定)。尼斯协定即国际分类,分类的明确基于两个原则,即根据商品的原料和根据商品的用途。分类只是一种商品检索的管理工具,与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无关,但1个统一分类的《协定》诞生,在国际大家庭中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大大方便了注册商标申请检索工作的开展,改变了以前国与国,国际和国内之间因分类不同检索难以对比,无法统一的弊端,克服了许多不该发生的纠纷和争端加快了申请注册步伐。采用国际分类的结果,不但对本国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工业发展有利,并且国际意义重大,对其它国家乃至于整个世界的工业化进程意义重大。1957年以前由于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各国只能实行自已所规定的商品分类,这种分类既不规范,更不可能统一。例如,中国的商品分类是78类;英国的申请注册簿为50类;韩国为53;联邦德国为41类;西班牙为100类;法国为80类;泰国和其它英联邦国家沿用英国分类法。这种各自为政、相互独立的分类结果,在国际大家庭的注册商标中造成管理混乱,申请进度缓慢。由于分类的不同,因此,各国的商品归类也各不相同。以我国为例,按原先的分类标准,布料及纺织品为57类,但国际分类为24类。这样,我国提供的注册商标证原件复印本在国际申请注册中就难以直接作为对照基础,形成人为的障碍,对我国商标到国外申请申请注册或国外商标到我国申请申请注册都增加了难度。因此,在国际大家庭中必须有个统一标准的国际分类。在许多成员国的倡议下,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订了《尼斯协定》,称为国际分类,并在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尔摩和1977年5月13日在维也纳进行了两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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