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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图形设计及优势,注册商标图样的要求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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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图形设计及优势,注册商标图样的要求有什么

注册商标图形设计及优势

图形商标,是以各种事物以及他有形事物为对象,构思设计出不同的图案。图形商标的设计是将自然事物予以高度概括构思,这种构思设计趋于自然、抽象、美化、浪漫等,具有强烈的艺术表现形式。他种类繁多,形式千变万化,用途广泛,对人们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深受人们的喜爱。一、图形商标的设计1、图形商标的构思设计,应着重考虑简洁明快,力图凝练、新颖,不落俗套,别具一格,富有独特的创造性。图形商标要有显著性,要给人们1个深刻的印象。由于,商标是为人们服务的,因此1个图形商标的构思设计,要做到使人们易于识别,简单明了。2、图形商标的构思设计,对事物把握要有一条原则,那么就是不能繁琐,构思设计尽可能地采取抽象的手法来表现,通过抽象的表现,使人感觉出联想、象征、预示、暗示等启示。可是,图形的抽象表现要有1个尺度,抽象的表现要注意不能过分。假如过分抽象,一是人们不理解,显著性比较弱;二是所申请的注册商标很容易与同类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近似,不易被核准申请注册。此外,过分写实、繁琐,给使用上带来困难,容易造成改变申请注册图形,丧失专用权,保护也有难度。因此,图形商标构思设计,应注意把握好轻重、对比关系。不能盲目追求艺术效果,忽略实际使用,这种设计理念要不得。3、图形商标的构思设计,要讲究巧妙的构思和精美的构图设计。整体图形画面主次要分明,成为1个整体,给人以完整、清新、赏心悦目的艺术感觉。因此,我们在设计图形商标时还要做到把握好中心,要有协调统一的平衡感。二、图形商标的使用1、图形商标,有着一定的使用的便利。特别是图形与文字组合,更能显示出他的优势。他使用方便,适合品牌的宣传、推广。也不受包装装潢及商标标识印刷上的大小限制,能够引起人们对商品的注意力,对商品产生好感,触动人们认牌选购的欲望,能够唤起人们对商品的倾慕感,使人们熟知和喜爱这种组合商标,也便于人们的认识和记忆。2、单纯的图形商标,在使用时存在着不可抗拒的弊病。他无文字标注,也就是没有文字商标名称标注或表述,常常在使用中带来不利因素。没名没姓,难以呼叫,不便于人们认牌选购,不利于自身的品牌宣传。特别是对实施和发展名牌战略有着不可忽视的阻碍。因此,作为商标设计者,应尽可能的避免无文字商标名称的图形商标设计。要提醒引导和协助注册商标人,只顾设计出美丽的商标图形还不够完整,要有完整的图形,并且还要标注文字商标名称,才算1个完美的整体图形商标。

注册商标图样的要求有什么

1.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商标必须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对于颜色的组合,《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为,申请注册商标每1个注册商标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注册商标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据此规定,色彩能够成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但须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这些要素的组合相结合,不能独立地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2.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的特征,且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这是各国商标法共同的规定。香港地区的《商标条例》将注册商标簿分为A部和B部,主要记载注册商标登记的有关资料和情况等。B部申请注册商标的识别性程度要低于A部,但仍要具有基本的识别性。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1)在A簿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后七年被视为明确无疑的商标;在B簿申请注册的商标则不具有这种效力。(2)在禁止权方面,由于A部识别性高,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大;而B部识别性低,相对于A部其保护范围小。美国学者认为,显著性的要求有两个含义,第一,它可使商标的最先使用者阻止后来者使用类似或没有与其显著不同特征的商标;第二,能够阻止对市场常用或描绘性词语的垄断,类似于阻止对商标所有权在全部商业领域的垄断。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的特征,其基本要求是不能混同于商品的名称,也不能等同于商品本身的性质,并且要便于识别。商标能够也必然要适合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特性,传达商品信息,描述商品特点,但不能直接使用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不能直接叙述该商品的内在性质决定的商品种类、外形、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价值、产地、生产时间等。有学者认为,商标“区别之方法,应就商标个别之具体外观、颜色、形态,以及交易观念等予以判断,其不合此要件者,即为不特别显著之商标”。他认为以下商标为不特别显著之商标:(1)以普通使用之方法标明商品本身习惯上通用之名称、产地、品质形状、功用者;(2)习惯上通用之标章;(3)别人使用在先之合法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而取得注册商标呢?根据《TRP》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识成员也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可识别性,确认其可否申请注册因此,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假如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心中产生了深刻的印象建立了很高的商业信誉足以起到识别同类商品的作用,即代表着具有了显著性,是能够申请注册商标的。故此《商标法》规定,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能够作为注册商标。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是新《商标法》增加的内容。“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也称“其他在先权利”,即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以前,别人已拥有的法律上承认的权利。其他在先权利,主要有:商号权、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地理标志权、商品化权、域名权等。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申请人必须恪守这一规则,否则不能取得商标的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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