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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新建镇商标注销(宜兴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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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新建镇商标注销(宜兴工商注册)

朋友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宜兴市新建镇商标注销和宜兴工商注册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宜兴市新建镇商标注销以及宜兴工商注册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宜兴市如何办理商标注册丨商标注册流程是什么

如何办理商标注册?

自己去位于北京的商标总局办理。

找代理公司委托办理。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注册预先查询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查询的范围以查询之日起已进入商标局数据库的注册商标和申请中商标为限,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仅作为参考,并不是商标局核准或驳回该申请的依据

1、提供商标名称(包括:文字、英文、数字、拼音及图形)

2、提供具体的产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并由我们的工作人员具体确认划分类别和群组。

3、商标名称核准(由工作人员具体操作,之后将核名结果告知商标申请人)

提供商标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a、企业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b、自然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照(放大一倍清晰)和对应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照。自然人还应提供亲笔签名。

c、同时应提供的有:准确的收信地址、邮编,和收信人。以便我们及时寄出相关文件

办理商标具体事宜

1、由工作人员出具商标申请书及代理委托书,将由商标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办理申请交费。

3、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形式审查 商标形式审查(20天左右),商标形式审查是指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手续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若符合法律规定,审查机构编定申请号,确定申请日,发放《注册受理通知书》。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注册实质审查

商标实质审查(24个月左右),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商标注册初审公告。

商标初审公告(3个月)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发放注册证。

注册申请后所需时间

四个步骤:

商标查询(即刻)→商标形式审查(10天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商标可使用)→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左右)→商标公告(3个月)→领取注册证(1个月)

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

个人商标注册后营业执照可以注销吗

个人商标注册后营业执照可以注销。商标是登记在个人身份证名下的,商标局规定目前注册之所以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为了证明是商业实际使用的目的,防止自然人随意抢注现象。不过如果商标是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名称申请注册,则实际性质跟企业注册一样,注销后导致主体失效,商标以后亦无法再转让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如何注销或变更

商标代理机构需要注销其营业登记的,应与委托人就未完成代理事宜签订终止委托协议或者经其同意与他人签订转委托协议。商标代理机构注销营业登记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结算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两份):1、结算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开户银行、账号、收款人、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登记部门印章)、代理组织已上报商标局业务的清单、证明经办人有权办理结算手续的证件。申请结算的,拖欠规费的应及时补足,所交预付款有余额的,我局经清算完结后予以退回

法律依据: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六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ニ)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

第七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八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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