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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谁一般需要递交51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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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谁一般需要递交510(k)

FDA谁必须递交510(k)

510(k)文件是向FDA递交的上市前申请文件,目的是证明申请上市的器械与不受上市前批准(PMA)影响的合法上市器械同样安全有效,即为等价器械(substantially equivalent)。申请者必须把申请上市的器械与现在美国市场上一种或多种相似器械对比,得出并且支持等价器械的结论。合法上市器械是在1976年5月28日以前合法上市的器械(preamendment deviCE),或者从III类器械中分入II或I类的器械,或者通过(510(k))程序发现与这样的器械等价的器械,或者通过自动的III类器械定义的评价建立的器械。与之等价的器械被称为“predicate device(s)”。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FD&C)行动委员会和21 CFR 807的510(k)规章中并没有特别指出谁必须申请510(k)——任何人都能够申请。可是,他们指定了哪种行为,例如把器械引入美国市场,要求510(k)申请。

基于指定的行为,必须向FDA递交510(k)的如下所示:

1)把器械引入美国市场的国内厂家;

假如成品器械厂家根据他们自己的规范装配器械,并在美国上市,那么必须递交510(k)。然而,器械组件厂家并不要求递交510(k),除非这些组件销售给终用户作为替换零件。合同厂家,这些公司根据其它的规范按照合同装配器械,不要求递交510(k)。

2)把器械引入美国市场的规范制订者;

FDA审查规范制订者与审查厂家几乎一样。规范制订者是制订成品器械规范的人,可是器械按照合同由其它的公司来生产。因此,规范的制订者,而不是合同厂家必须递交510(k)。

3)改变标注或操作严重影响器械的再包装者或再标注者;

假如再包装者或再标注者严重改变了标注或影响了器械的其它条件,可能会要求递交上市前通知书。此时,你必须明确是否通过修改指南,删除或增加了警告,禁忌征候等等而显着改变了标注,还有包装操作是否能够改变器械的条件。然而,大多数的再包装者或再标注者并不要求递交510(k)。

4)把器械引入美国市场的外国厂家/出口商或外国厂家/出口商的美国代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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