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商标应当连续使用,假如申请注册商标已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
上述所指商标的使用,包含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业务活动。
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商标局将通知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该商标在上述3年时间内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注册商标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上述所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3年。
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被提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复印件;以及对被撤销情况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
第四十四条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