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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司法保护,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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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司法保护,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条件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司法保护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充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同原《商标法》第四十条相比,对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准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并且与《刑法》的规定在立法用语上保持一致,从而避免了理解和适用方面可能出现的歧义。第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第二,与注册商标人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第三,使用相同商标的产品必须是同一种商品。凡满足这三条的,同时在情节上、数量上符合该罪立案标准的,注册商标人即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工商行政管理或人民法院在处理或审理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时,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也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对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罪、销售别人假冒申请注册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具体的刑事责任:(1)未经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销售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贲任人员,依据上述有关规定相应处罚。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条件

TRIPS协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句的表述中包含了申请注册商标权利行使主体与专用权获得条件等要求。根据这一条款,赋予商标专用权受到几项条件限制: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者享有专用权1.商标所有者由成员依据国内法认定TRIPS协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句规定商标所有者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享有者。可是这一条款并未规定明确所有人的条件。从实践上看,世界各国认定的标准也不完全一致。根据美国商标法的使用在先原则,商标的最先使用者是商标的所有者,注册商标人只是申请注册商标推定的所有者,而在绝大多数采用申请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商标专用权赋予注册商标人,申请人经申请注册才成为商标的所有者。在综合拨款法案中,专用权的享有主体是一项重要的争议问题,这也反映了不同国家认定商标所有者依据的不同。(在综合拨款法案中,欧共体提出商标权应属于申请注册商标之人,美国主张商标权属于商标真实的所有者。二者的观点区别在于,欧共体同意商标权本质上应属于商标所有者,但申请注册制度本身能够推定为申请注册人为商标的所有者,注册商标者经申请注册即可获得商标的专有权。其观点强调申请注册者获得法律推定的权利。而美国的观点强调,申请注册者与商标所有者存在不一致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商标的申请注册者不能获得商标所有权。基于注册商标人非真实的所有者,能够不给予申请注册以所有权。而欧共体认为,二者尽管存在区别,可是申请注册商标之上必然存在一真实的商标所有者,但在未明确真实的商标所有者以前,注册商标者应当获得商标专有权。该问题可详见我们第三章相关论述。)上诉机构通过对TRIPS协定以及巴黎公约条款的详细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TRIPS协定以及巴黎公约并未规定明确商标所有者的条件,成员能够根据国内法自行明确。(ThomasCottier.ConciseinternationalandEuropeanIPlaw:TRIPS,ParisConvention,Europeanen-forCEmentandtransferoftechnology[M].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8:16.)这一结论表明TRIPS协定并未对商标所有者怎样明确予以明确指示。2.商标所有者之外享有专用权的主体被许可人(无论是排他许可还是独占许可还是普通许可)并非是真正的商标所有者,并不能自动行使商标专用权,但在特定情况下也能够禁止第三方侵害商标专用权以行使商标的专用权利。有学者基于商标被许可人的区划,对不同的被许可人能够行使的专用权进行了分析。对于独占被许可人,一般而言独占被许可人有权实施商标专用权,无须取得所有者的同意。就普通许可与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而言,国内法中也给予实施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当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仅有在所有者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普通许可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才能向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NunoPiresdeCarvalho.TheTripsRegimeofTrademarkandDesign[M].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6: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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