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予以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一般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入案件的实质审理。目前,法律对于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期限还没有作出规定,由于商标评审属于特殊的行政司法程序,因此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有关复议期限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予以加急审理。例如,注册商标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权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对方当事人对该注册商标有争议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的;注册商标人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查处侵犯商标权行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决定立案,对方当事人对该注册商标有争议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鉴于争议商标权利的确认与归属,与有关司法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商标权纠纷的处理结果直接相关,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应当事人的请求,决定对有关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加急审理,以利于侵犯商标权纠纷的公正、合理解决。除此之外,对于一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为有必要时也能够予以加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