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
2、《软件产品评估服务委托书》;
3、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是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取得对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取得对应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7、软件产品评估声明(系统自动生成后打印,加盖公章);
8、若产品的开发时间早于公司成立时间的另需提供《前期开发说明》(加盖公章);
9、其他必须出具的资料。
广州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要求
1、软件产品名称构成:企业标识+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版本号;具体标明为:X………… X…………软件Vxxx.xxx;
2、产品用途与功能应以简明的方式表明该软件的运用行业、用途与功能,产品名称应尽可能用汉字表述,长度应尽可能控制在20个汉字以内。国际通用的英语单词能够应用在产品名称中;
3、全部外销的软件产品,名称可用全英文(要加申请说明);
4、软件产品名称不能以系统软件或平台软件等字样结尾,如:…公司流媒体多系统集成平台软件V3.5;
5、简称不能以系统、系统软件或平台软件等字样结尾。假如简称与产品用途与功能无关,则不能加简称,如:……公司物流管理综合信息系统V1.0[简称:物资]。
广州软件产品评估标准
1、企业申请注册地址在我省(深圳除外),且软件产品是在中国境内开发生产;
2、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软件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的;
(2)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3)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4)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5)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4、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别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能够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