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怎样征收流转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1)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以及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含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申请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2)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假如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