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退税的筹划空间及方法

  
很多企业对软件产品退税的筹划空间及方法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软件产品退税的筹划空间及方法,希望大家能对软件产品退税的筹划空间及方法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软件产品退税的筹划空间及方法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软件产品退税的筹划空间及方法

软件产品退税的筹划空间及方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1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重新明确了软件产品增值税的退税政策,并就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纳税安排空间。总体而言,由于软件产品能够超税负退税,因此,纳税人可在缴纳增值税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尽量多计算软件产品的销项税,少计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从而多计算软件产品的应纳税额,达到尽量多退增值税的目的。 非嵌入式软件产品筹划空间大 财税〔2011〕100号文件将软件分为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为叙述方便,在此把软件分为非嵌入式软件和嵌入式软件。 由于非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是明确的,因此,进项税的筹划空间似乎更大一些。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区划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的占比,明确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在分摊进项税时,能够按照各自的成本分摊,也能够按照各自的销售收入分摊。具体应采用什么方式,要看哪种分摊方式使软件的进项税额较少。 软件与其他货物或劳务相比,其价值构成中主要是新创造的价值,盈利水平相对较高。一般情况下,按照成本分摊的进项税应该比按照销售收入分摊的进项税少。 应该注意的是,在分摊进项税时,为防止纳税人减少软件的进项税,财税〔2011〕100号文件明确,专用于软件定制生产的设备或工具的进项税不得分摊。同时,专用于其他货物的进项税,不应分摊给软件产品。必须分摊的,只能是由于软件和其他货物或劳务同时销售时,无法区划的进项税。 嵌入式软件产品尽量减少硬件销售额 由于嵌入式软件都是随着硬件或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因此,在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时,必须在总的销售额中分离出软件的销售额,以便计算其销项税额。假如进项税额难以在软件和硬件之间准确区划,还应按照各自销售收入或成本进行区划,以计算其可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是从总的销售额中,减去硬件或设备的销售额。总的销售额是一定的,应尽量减少硬件或设备的销售额。 该文件规定了明确硬件或设备销售额的3种方法,并明确了选择顺序,即自己同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其他纳税人同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硬件或设备的组成计税价格。 纳税人在明确具体方式时,假如有同期同类设备销售价格,应先比较销售价格和组成计税价格,假如销售价格低,就选择销售价格;假如组成计税价格低,就创造选择计税价格的条件;假如不再销售不含嵌入式软件的硬件或设备,由于不配置嵌入式软件,有关的硬件或设备就不是最终的完工产品。当然,纳税人不能仅从税收角度考虑此事。 假如只能选择组成计税价格,应在总成本中,区划软件成本和硬件及设备的成本,尽量压低硬件或设备的成本。 假如嵌入式软件和硬件有无法区划的共同成本,应按照收入或成本,区划共同的进项税,选择嵌入式软件进项税较小的方式。 压低其他服务价格或减少中间环节 假如软件生产企业与购买方还有其他业务往来,能够考虑适当提高软件的价格,压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以达到多退税款的目的。 另一种能够考虑的思路是,尽量减少销售环节,由软件生产企业直接面对最终用户,减少中间环节,尽量将中间环节的利润前移到生产环节,提高生产企业销售软件的收入,能够多退增值税。采取设立销售公司或代理商模式的软件生产企业,不妨考虑适当调整销售模式。 必须注意的是,在筹划的过程中,纳税人应考虑“度”的问题,即只能是在可选择的范围内选择最有利的方法,假如一味追求退税额更大化,过度筹划,可能会被认为是骗取退税,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