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通过对《商标法》有关商标异议规定的分析,我们能够发现,《商标法》对于商标异议在4个方面作出了规范。(1)异议对象。异议对象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了的商标。这明,对尚未公告的商标、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提出异议。(2)提出异议的时限。限定在自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即使是曾经被异议但经商评委裁定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可提出异议的期限也没有重新计算,仍然是初审公告的3个月内。在这里应当注意是,同一主体不得以相同的理由重复提起异议。(3)提出异议的主体。“任何人”是1个极宽泛的概念,既能够是注册商标人,也能够是非注册商标人;既能够是企业、事业单位,也能够是个人;既能够是法人,也能够是非法人。但“任何人”并不代表着所有人。首先,必须证明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异议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相一致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经颁证机构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次,提出商标异议但被驳回的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审也没有向法院起诉,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异议时不被受理。(4)提出异议的内容。《商标法》并没有就异议内容作出限制性规定,这说明“任何人”能够就任何原因向某一公告期内的商标提起异议。实务中存在有些恶意异议人出于其他目的提出异议,并因其恶意提出异议给注册商标申请人造成损失,但法律并不因此而剥夺其提出异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