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人有什么要求,商标异议时间有什么规
商标异议人有什么要求,商标异议时间有什么规定?
一、商标异议人有什么要求?限定了异议对象。异议对象包含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了的商标和经商标局驳回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决定应予审定并公告了的商标。这一限定表明,对初步审定但尚未公告的商标、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未申请注册商标不能提出异议。这一限定的实质,是将已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和由商评委终局决定应予审定的商标在核准申请注册以前,向全社会征询能否核准申请注册的意见。二、商标异议时间有什么规定?提出异议的时限限定在自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对虽经初步审定但尚未公告的商标和虽已公告但自公告之日起已超过3个月的商标不能提出异议。这一规定在客观上保证了注册商标工作能正常进行,维护了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同时也使想提异议的人有足够的时间获取初审公告的商标信息。
商标异议人主体资格问题
记者报道,原《商标法》第17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新法第30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尽管任何人都享有异议权,但任何人在其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必须证明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自然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异议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相一致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经颁证机构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对于自然人冒用别人名义、假名、化名提出异议的,法人以因吊销等事由而无效的工农业执照、公章提出异议的,应当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因其欠缺主体资格予以驳回,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种驳回制度的情况下,能够作为结案理由之一,准予被异议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