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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的实质审查,商标异议复审程序的作用不服其结果怎么办(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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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的实质审查,商标异议复审程序的作用不服其结果怎么办(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的实质审查

①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的当事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应为商标局异议裁定中所列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准予申请注册的,异议复审申请人为异议人;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申请注册的,异议复审申请人为被异议人;商标局裁定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异议复审申请人既可能是异议人,也可能是被异议人。在商标异议复审中可能发生当事人变更、追加的情况。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申请能够转让,因此在被异议商标发生转让的情况下,应当把受让人追加为当事人。异议人以自己持有的在先商标(即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的,假如在复审中引证商标发生了转让,我们认为也应当追加受让人为异议复审的当事人。其合理性在于,引证商标受让人与案件有着现实的利害关系,将其追加为当事人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利,进1步查清案件事实,避免将来就同一件商标重复启动评审程序,从而使公正、效率的原则得以体现。②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36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对于被异议人只在部分商品上申请复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只就该部分商品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申请注册的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时,主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以及事实依据进行审查。商标局异议裁定中认定的事实在复审中并不具有预决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在复审中应当积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不能以自己已在商标局异议阶段提交过某些证据为由,就不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有关证据。

商标异议复审程序的作用不服其结果怎么办

实际上,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与商标异议程序基本功能都是一样的,注册商标申请进行的全面审查。两者在办理手续上也基本相同。对复审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实践中,对商标异议复审结果不服的,应当向北京市第一中级吞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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