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与商标异议程序基本功能都是一样的,注册商标申请进行的全面审查。两者在办理手续上也基本相同。对复审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实践中,对商标异议复审结果不服的,应当向北京市第一中级吞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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