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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异议人,注册商标异议以及申请流程有什么(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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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异议人

《商标法》第30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也即法律对于异议人的主体资格没有作限制性规定。对照《商标法》对提出商标争议的主体资格所作的限制性规定能够看出,异议主体不受资格限制主要着眼于不要求异议人与被异议商标存在利害关系。可是,这里的“任何人”中的“人”本身是受到一定限定的,即必须是具有法律上人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异议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如自然人出示其居民身份证、法人出示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一致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经颁证机关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实践中存在冒用别人名义以及使用化名、假名提出异议的情况。冒用别人名义提出的商标异议,一方面不是具名异议人自己的真实意思标明,另一方面还侵犯了具名异议人的姓名权,从民法的角度看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使用化名或假名提出的商标异议,由于化名或假名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因此其也不可能实施有效的法律行为。假如出现上述情况,商标局应当对该类商标异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被异议人能够提出质疑,商标局经查证属实能够作为结案理由之一,准予被异议注册商标。此外1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商标异议的共同申请问题,即是否容许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基于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共同提交一份商标异议申请书来针对某个商标提出异议。《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共同向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同1个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实施条例》进1步明确了共同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问题。《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均没有对商标异议共同申请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应当容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提出异议申请。

注册商标异议以及申请流程有什么

注册商标异议以及申请流程有什么?

注册商标异议以及申请流程有什么?什么叫商标异议?对商标局初审并公告的商标,从公告日开始3个月以内,任何人均可提异议,所谓异议,就是指对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否定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也就是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将该商标核准申请注册,提出异议的人,可能是该商标的利害关小人,认为初审并公告的商标与自己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或已初步审定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影响了自己的商标权益,为维护个人利益,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申请注册; 提出异议的人也可能是通常社会公众,认为初审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因而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申请注册。

异议申请程序,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将《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局,《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审号,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答辩,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与裁定; 期满不答辩的,商标局可执行裁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申请注册的,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公告无效。

对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假如不服,均能够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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