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回商标异议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撤回商标异议申请
1.申请表应从“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表”下载,并打字或打印(网址:sbj.cnipa.gov.cn)。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名,提交异议申请时,印章或者签名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印章或者签名一致。
3.撤回商标异议申请应当注明撤回理由。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撤回商标异议的申请人为异议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与提交异议申请时提交的文件一致。
2.原申请人名称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申请人的名义提出商标异议撤回申请,同时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可以提交在登记机关官网下载打印的相关文件作为变更证明。
3.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本;未附的,视为未提交证明、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和授权日期。
2.商标代理委托书应为原件。
3.代理机构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表异议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