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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提起商标异议的理由有什么,异议审查员回避制度是什么(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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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提起商标异议的理由有什么

注册商标,异议人提起商标异议的理由有什么?

注册商标,异议人提起商标异议的理由有什么?商标异议,是指符合申请注册条件的注册商标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在《商标公告》上公告后,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能够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反对注册商标的意见。可是,异议人对自己提出的异议申请必须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且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那么,异议人提起商标异议的理由有什么呢?

异议人能够根据被异议商标的具体情况,依据下列理由请求商标局启动商标异议程序:

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的,即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商标假如违反了“禁用”或“禁注”规定的,任何人都能够提出异议。

二、“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侵犯了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权益。

四、“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是代理人、代表人或者有特定关系的别人恶意抢注的商标。

五、“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损害了异议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六、“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七、“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

异议审查员回避制度是什么

根据新法第9条的规定,商标异议审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要求其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三)与商标异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适用本条的目的在于保证异议案件的公正审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而言,新法规定回避制度是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之一。可是,新法的规定过于简陋,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何时提出?申请的形式怎样?由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决定的形式怎样?审查员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的法律后果怎样?除此之外,新法对审查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规定的过于笼统,以致于出现了两项含有“其他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兜底条款”。试问,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在客观上能否成为“商标事宜”的一方当事人?假如在实践中出现了此种情形,此类情形是否正常?因此,新法第9条在内容上比照民事或者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回避规定未免有些盲目。

笔者认为,在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查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至少包含:(一)审查员的配偶是案件一方当事人;(二)审查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三)审查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案件经办人员的近亲属;(四)审查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近亲属;(五)审查员在审查阶段参与了案件所涉被异议商标的审查决定;(六)审查员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查员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该案件审理结论无效,应当重新审理。当事人要求审查员回避的,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商标局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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