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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异议标准流程是怎么样的,怎样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异议的原因有什么(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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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异议标准流程是怎么样的

怎样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异议标准流程是怎么样的?

我们申请注册商标之后,获取注册商标证书,就代表成功完成了注册商标。然而商标的申请注册过程不一定都是一帆风顺的,在我们申请的过程中会遇到注册商标异议、注册商标驳回等特殊情况,那么,怎样提出商标异议?

目前中国怎样提出商标异议通常会考虑如下因素:一、申请人是否为驰名商标。二、申请人是否为知名商号。三、申请人是否有其它的在先权利(包含著作权、专利权)等。其中关于驰名商标是作广义的解释的,并不以在中国通过法定程序申请认定为要件。(其实在许多发达国家,驰名商标的认定都是以消费者心中的知名度来认定的,并不以行政机关或司法的认定为要件)。

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注册商标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商标异议是怎么申请的?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

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申请注册。

异议裁定结果: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申请注册;

怎样提出商标异议,异议申请的方法?

1、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2、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以上就是关于怎样提出商标异议的内容介绍,当我们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假如发现自己的商标被抢注了,我们就能够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异议。至于商标异议标准流程、申请商标异议费用及方法在上文已经做了详细介绍,假如还有其他问题,能够咨询企业易知识产权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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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异议的原因有什么

怎样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异议的原因有什么?

一、怎样提出商标异议?《商标法》在第十九条中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上述规定对商标异议的提出中的4个问题作出了规范。第一是限定了异议对象。异议对象包含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了的商标和经商标局驳回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决定应予审定并公告了的商标。这一限定表明,对初步审定但尚未公告的商标、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未申请注册商标不能提出异议。这一限定的实质,是将已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和由商评委终局决定应予审定的商标在核准申请注册以前,向全社会征询能否核准申请注册的意见。第二是把提出异议的时限限定在自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对虽经初步审定但尚未公告的商标和虽已公告但自公告之日起已超过3个月的商标不能提出异议。这一规定在客观上保证了注册商标工作能正常进行,维护了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同时也使想提异议的人有足够的时间获取初审公告的商标信息。第三是规定了提出异议的主体是任何人。“任何人”作为行为主体,在法律上是最宽泛的概念,涵盖了全世界范围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没有除外者。这—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与异议对象有利益冲突的在先权利的尊重,它给予了一切想对异议对象提出异议的人“想提就提”的权利。在实践中,未行使这一权利的是没有及时得到异议对象的信息和没有支付商标异议规费能力或者不愿意支付又不能获准免费的人。第四是对提出异议的内容的规定。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表明对异议的内容没有任何限制,能够理解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无所不言”,它赋予了捉异议的人更大的民主。“异议”一词的原意是“不同的意见”,而在商标异议中则是清一色的反对意见,无一例外地都是主张初审公告的商标不予核准申请注册。在实践中,所提异议的内容从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缺乏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禁用条款、与在先申请注册和在先申请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具有《商标法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五条所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审查不当,—直到应遵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不限定商标异议内容的结果是,在给了提出异议的人更大“言论自由”的同时把异议裁定的难题留给了商标局和商评委。二、商标异议的原因有什么?为何经过商标局审查后公告的商标还会被别人提出异议,常常为注册商标申请人所不理解。应该说,初审公告后的商标,绝大多数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人提异议而予以核准申请注册,但每一年都有—定数量的初审公告商标被提异议。其原因之一是商标审查行为的局限性、主观性和不统—性,使注册商标申请人的盲日性住商标审查中不能全部被纠正,有些具有恶意的申请申请注册行为不能被完全制止。《商标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三章注册商标的审查和核准中对可初审公告的商标作出了三条原则性的规定,即第七条应具有显著性、第八条不违反禁用条款、第十八条不能与申请在先的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对注册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也作出了规定。经商标局审查,凡不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均可被初步审定并公告。这些规定作为商标审查原则,是对商标审查行为的规范,同时又使商标审查行为不可避免地具有局限性。这些规定明示商标审查不涉及《商标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原则以外的内容,注册商标申请人的抢注、模仿、抄袭、侵犯别人在先权等行为,在商标审查中不能被制止。审查行为的主观性则表现在审查结果的差异上,某些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申请的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构成近似,能够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驳回复审由商评委终局决定应予公告的商标,是被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商标;而经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商标,被异议后又可能裁定为不予核准申请注册。而商标审查标准的调整,使具有同一特征的商标的审查结果有时出现前驳后准现象;而同一特征的商标在多类别上申请申请注册,也有此类别上驳,彼类别上准的现象。这些事实既表明了审查行为具有不统一性,也证明了审查行为具有主观性。商标审查行为的对象是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人煞费苦心设计出的商标,很难避免与众多别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而有些申请人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明显具有抄袭、模仿等恶意。注册商标申请人行为的盲目性在审查中不可能全部被纠正,具有恶意的行为也不可能全部被制止。因此,初审公告的商标中有一部分被捉异议是正常的。原因之二是提出异议的人具有主观性、盲目性,有的明显具有恶意。例如,提出异议的人认为,初审公告的商标与别人(包含提出异议的人)在先申请、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这种认为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提出异议的人看到公告上的商标信息就提异议,而对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其他在先权利不了解或了解不多,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有的单位和个人则是出于商业利益,或者想借此获得不正当利益,对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明显具有恶意。提出异议人的主观性、盲目性是能够理解的,对明显具有恶意的怎样及时制止,应予研究。经商标局驳回申请由商评委终局决定应予审定公告的商标仍可被提异议的原因,一是终局决定应予审定公告的商标,虽是终局决定,但其决定的是应予审定公告,而不是核准申请注册。因此,终局决定公告的商标仍属于异议对象的范畴;二是终局决定是针对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商标进行复审,而经复审予以公告的商标,改变的是商标局驳回申请这一结论,仍不能完全纠正注册商标申请人的盲目性和制止其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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