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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的处理程序,商标异议的地位和作用(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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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的处理程序,商标异议的地位和作用(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商标异议的处理程序

商标异议的处理程序

商标异议的处理程序商标异议是《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平、公开的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注册商标审查质量。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含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含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含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提出商标异议的能够是任何人,即:既能够是注册商标人,也能够是非注册商标人,既能够是企业、事业单位,也能够是个人,既能够是法人,也能够是非法人。异议的手续:填写《商标异议书》,填好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申请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申请注册号等。异议处理程序:1、 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注册商标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2、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异议裁定结果: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申请注册;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申请注册。可是假如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议裁定不服, 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复审,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转入申请商标异议定审阶段。 ■相关: ●商标异议的程序商标异议是《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平、公开的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注册商标审查质量。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含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含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含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全文●商标异议答辩程序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资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全文●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的审查第十六条 对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审理。第十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应由案件承办处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全文●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审查第十三条 对于在商标异议(含国际申请注册程序中的商标异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原则上根据商标异议的申请时间顺序进行审理。第十四条 承办人员对驰名商标的证明资料进行整理,经合议组探讨后报处务会探讨。承办处的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议,处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处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做记录。»全文 ■知识链接:●商标异议的重要性1.商标异议是注册商标流程的重要程序。我国《商标法》确立了申请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为基本的确权原则。按照上述原则,商标专用权必须经过申请注册取得。法律对注册商标规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序。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收到申请注册申请后,先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全文■相关链接:●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文汇总●商标异议答辩时限及所需资料等介绍●商标异议的处理程序●商标异议书的结构及范本●商标异议申请办理程序及常见问题等汇总假如您也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发布免费法律咨询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商标异议专题

商标异议的地位和作用

商标异议在中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异议是注册商标流程的重要程序我国《商标法》确立了申请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为基本的确权原则。按照上述原则,商标专用权必须经过申请注册取得。法律对注册商标规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序。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收到申请注册申请后,先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被受理的申请注册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即由商标局审查人员对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实质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被初步审定并刊登《商标公告》。此后,进入商标异议期,任何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能够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初步审定商标一旦被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由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异议案件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假如异议不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假如异议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申请注册。(2)商标异议是对商标局实质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商标局对于注册商标申请进行的实质审查工作是一项将抽象的法律条款及审查准则应用于具体商标审查的实践活动。这种实践不可避免地受到以下3个方面的制约:①在客观方面,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判断申请商标是否与别人在先申请注册或者在先中请的商标(下称在先商标)相冲突,即申请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构成了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这一工作在技术上主要依赖注册商标与管理自动化系统来进行。该自动化系统将所有的在先商标纳入数据库,审查员通过运行审查程序来检索该数据库,将申请商标与符合条件的在先商标进行比较,作出判断。这种方式存在两点缺陷:1.数据库记录的信息可能存在差错。由于建立数据库是通过人工劳动完成的,该数据库记录了数百万条的商标信息,存在差错在所难免。2.审查程序本身不可能检索出所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极其复杂,尽管审查程序的设计尽可能全面地考虑了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类型,但显然无法穷尽。例如,对于字形相近的文字商标,现有的审查程序很难检索出来。②在主观方面,由于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③商标局实质审查工作只根据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来进行,一般只能就申请商标是否违反棽用条款、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冲突作出判断。至于那些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损害除在先商标权而外的其他在先权利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问题,难以通过实质审查工作来解决。上述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工作无法保证所有初步审定的商标都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换言之,确实有部分被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是存在瑕疵的。通过商标异议程序就能够对被异议商标作进1步的审查,甄别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不予申请注册。因此,商标异议是商标局实质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3)商标异议提高了商标局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局工作进行监督通过商标异议程序,社会公众(包含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对商标局的审查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从而对商标局工作形成有效社会监督。这主要表现在,社会公众对具体案件存在的与商标局有所不同的见解能够通过提出商标异议的方式来表达,从而促使商标局对商标审查准则进行反思。实践中,确实有一些与初步审定商标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基于维护商标法精神的出髮点提出商标异议,例如,认为初步审定商标属于商品通用名称,不应予以申请注册。当然,也有与初步审定商标存在利害关系的企业通过异议程序提出与商标局审查结果不同的意见。例如,某企业在第30类的“酱油”等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宴会”商标,商标局认为该商标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之后,数家酱油生产企业提出异议,认为当地的酱油生产企业已经在产品外包装上普遍使用“宴会”一词,从而“宴会”已经泛化为商品通用名称,起不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商标局经实地调研发现异议人所述理由基本属实,裁定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宴会”不予申请注册。通过对该异议案件的裁定,商标局对酱油的通用名称的认识进1步深入,对以后的工作无疑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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