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异议人上海快速健身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伟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初步审定异议人上海绣品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25类“服装;体操服;泳衣等产品上的26688199号商标“E-GYM和易经健身图”受到质疑。反对者引用的注册商标为“EXGYM”11431513号和“EXGYM”19908799号。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异议商标“益精健身E-GYM及地图”被指定用于第25类“鞋类;运动鞋;运动靴”等商品。反对者引用了之前注册的11431513号和19908799号。
“EX GYM”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为25类“服装;体操服;泳衣”等。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功能和用途相似,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称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构成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类似商标。如果在类似商品上一起使用,很容易让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典型含义]
本案是以我公司为代表的商标所有人以商标异议方式成功维权的典型案例。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在字母构成、称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构成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中使用的类似商标,并且共存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商标局和商标所有人共同保护。商标局初审时的类似商标驳回制度是在先商标的第一道保护线。当第一道保护线无法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时,商标所有人需要采取救济措施积极维权。这就要求商标所有人密切关注与其在先商标相似的商标是否通过了商标局的初审制度,以便在法定时间内采取救济措施保护其在先商标,避免被他人搭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