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有关规定,商标异议期间从初步审定公告的次日开始计算,为期3个月。
为了充分保证异议申请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法律规定的3个月内提出异议,同时避免商标异议期间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日重合,我局决定调整初步审定公告时间。自第1096期(含该期)商标公告起,各期初步审定公告日由原来的每月7日、14日、21日和28日调整为每月6日、13日、20日和27日;申请注册公告日期以及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期不变。
021-8034****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企业易
微信扫描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