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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有什么区别,商标审查规则都有什么(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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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有什么区别,商标审查规则都有什么(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商标审查、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有什么区别

注册商标审查是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商标申请是否具备申请注册条件进行的审查。驳回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复审中陈述不服国家商标局驳回决定的理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商标异议是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违反禁用性条款,或利益相关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申请注册的申请。商标异议复审是指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裁定异议成立(或部份成立)的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裁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下面从5个方面来简单的谈一谈商标审查、商标异议与异议复审、驳回复审的异同。(一)同是商标确权的行政程序,但做出决定的机关不同注册商标审查、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都是《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商标行政确权程序。因此上述程序都是由我国的行政机关做出决定。只不过,注册商标审查与商标异议决定由商标局作出,而驳回复审与异议复审决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的两个平级的单位,二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从商标工作来看,两个单位既相互独立有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我国商标授权、确权和商标保护的行政体系。因此,有必须办理商标业务的读者一定要搞清楚,必须办理的具体业务应该找哪个单位,不要走借了门。(二)审查裁定的原则基本一致,但具体规则不尽相同不论是商标局还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亦或是地方人民法院与最高法院,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作出审查结论或案件判决的基本依据就是《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其基本原则包含申请注册在先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等等。但仔细分析却会发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遵循的具体规则有所不同,甚至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之间的具体规则也有差异。有情况下,司法机关会突破行政机关的《商标审查审理标准》,而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情况下也会突破商标局在申请注册审查时一般会遵循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等。这是由于与商标相关的社会经济现象极为丰富具体,各种情况根本就不可能用1个完全的机械的标准来进行裁定。部分商标案件必须根据情况具体分析,在参考已,标准或案件的前提下做出裁定判决。(三)同是一件商标,审查裁定的结果不一定相同例如,2008年北京某公司在第九类(计算机等)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妙笔可言”商标,其指定的商品为计算机存储器、计算机等商品,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属于成语(妙不可言)的滥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该公司口即向商评委提请驳回复审。2010年底,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认为,该商标不属于成语滥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从而支持了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其实这点不难理解,假如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同一件商标的裁决都是一样的,那么两个单位就没有同时存在的必要的,而复审程序也没有必要存在了。在这里要说明的是,审查裁定结果的不一致,并不代表说两个行政机关在打架或者说哪个机关的决定就一定是不正确的。由于每个行政程序中,对证据资料的要求是不太一样的。以注册商标审查为例,商标局的审查员根据规定认为待审的商标与已申请注册的某某商标近似而驳回。但实际上,待审商标与已申请注册的某某商标已经在市场上共存了许多年,双方相安无事。从程序设计上说,商标局的审查员根本无从知晓上述事实。假如申请人提出驳回复审提交相关的证明资料,就可能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说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员该商标与已申请注册的某某商标不近似。(四)都要对申请人进行回应,但主动被动并不相同一般而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都会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做出裁决。商标审查或驳回复审的决定能够是申请注册、部分驳回与驳回,商标异议或异议复审的决定能够是异议不成立、成立或部分成立。但行政机关做出决定的主动性并不相同。首先是商标审查,这是商标局的审查员将待审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或申请的存量商标进行对比审查,对该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查,是商标行政确权的必经程序,因此能够认为是商标局主动进行的审查。在这个过程中,注册商标申请人是不参与实质审查活动的。驳回复审、商标异议以及异议复审则不同,是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应相关申请人的要求被动进行的审查。这些程序并不是申请注册商标所必须经历的,而是由申请人或相关权利人选择性发起的程序。在这些选择性程序中,申请人或相关权利人是要参与到实质审查活动中的,例如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进行答辩等。(五)同样的审查裁定结果,效力并不完全相同对于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而言,其审查裁定结果的效力是不太一样。例如,1个新申请的商标,商标局经审查引证某个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驳回了。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驳回复审裁定中也支持了商标的审查决定,同样驳回了这个新申请商标。对申请人而言,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只是商标行政确权程字中的1个环节,他能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继续在行政很序中主张权利。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尽管还是驳回这个新中请商标,但却是商标行政确权程序中的终局裁决,即此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在行政程序中被彻底否决!当然,行政程序终局不代表着注册商标申请的命运就终局了。申请人假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仍然不服,还能够向百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属于通过司法途径,走司法程序争取西标申请注册了。

商标审查规则都有什么

在中国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企业和个人进行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商标能够体现1个企业的形象。那么,商标也是要进行审查的,其审查规则是怎样的呢?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针对相关的法律疑问,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关于商标审查规则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协助。

一、商标审查规则

注册商标申请的实质要件,是指《商标法》以以及他有关规章在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可申请注册性和与在先权利商标的关系等方面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现行《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中对这些要求和条件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商标法》第10-13、16、28、29条以及《实施条例》的第19条。

注册商标申请的实质审查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0-13、16条等条款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注册的标志的审查(即所谓"禁止性规定的审查"或"绝对条件的审查"),另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与别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申请注册或者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即所谓"在先商标权的审查"或"相对条件的审查"),适用《商标法》第28、29条及《实施条例》第19、21条的规定。

商标审查规则

二、注册商标审查是怎样的

注册商标审查过程是:

(1)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这就是商标法所规定的,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这里所指的初步审定,就是对受理的注册商标申请,由商标局予以审查,假如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的商标是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的,就做出初步核准的决定,也能够说是一种容许注册商标的决定。经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商标局编辑出版的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这种公告被称为初步审定公告。初步审定是对注册商标申请进行审查、核准的第一道环节,也是很重要的环节。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尽管是重要的一环,但不能将其视为已经核准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是尚未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

(2)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这是注册商标申请审查中的另一种情况,就是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是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或是是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于注册商标的审查能够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部分,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包含该注册商标申请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和符合法定手续,填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实质审查是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注册商标申请,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审核其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包含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法定的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申请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以明确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给予初步审定。假如是驳回申请的,则不予公告。

(3)初步审定次序的明确

这种必须明确初步审定先后次序的情况,发生在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又要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之时。对此,商标法确立了申请在先的原则,考虑了在先申请者的权利,因此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可是假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是在同一天申请的,商标法则要考虑在先使用者的权利,因此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使用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上述规定涉及的是权利调整问题,商标法既在特定条件下考虑了申请在先的权利,又在特定条件下考虑了使用在先的权利,这都是恰当的,并不冲突,而是一种规范上的协调。

(4)维护在先权利,制止抢注

这是注册商标申请审查的一条法律原则,也是决定能否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一项规则,这项规则是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确立的,它所强调的是在注册商标中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地确认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利,而不容许以注册商标为手段损害别人的正当权益,从事不正当的竞争,甚至侵害别人的正常享有的权利。在注册商标中倡导的和保护的是合理的有创造性的成果,这样才符合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反映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项规定是必要的,它在注册商标中确认了市场经济所必不可少的公平、公正原则;它完善了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即我国确立了申请注册在先的原则,但又防止使其绝对化;它是符合实际的,体现了事实上的公平。

三、商标注册申请后的查询应该怎样办理

(一)来人查询

1、查询人可到中国商标大楼,在注册商标大厅查询窗口出示《受理通知书》或所缴纳商标规费收据复印件及商标图样进行查询。对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办理情况进行查询的,还应提供商标的申请注册号或申请号。

2、在注册商标大厅办理查询的,一般现场告知查询结果;当时未能查出结果的,待查出结果后由商标局函告或电话告知查询人。

(二)来函查询

1、随函提交《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所缴纳商标规费收据复印件及商标图样,并应在信函中写明查询项目、申请人名称、联络人及通信地址,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还应附送身份证复印件。对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办理情况进行查询的,还应写明商标的申请注册号或申请号。来函请寄: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商标局综合处,邮政编码:100055,并请在信封上标明“商标查询”字样。

2、商标局查出结果后,及时函告查询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商标审查规则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后对相关的法律内容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对于商标的审查而言,现在有许多的审查都还是比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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