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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的法律适用,商标异议的方式及提出(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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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的法律适用,商标异议的方式及提出(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商标异议的法律适用

《商标法》针对异议程序主要规定了程序性条款,并未直接规定商标异议裁定的实体条款。由于异议裁定是对被异议商标的可申请注册性进行审查,异议裁定工作基本是援用《商标法》关于商标可申请注册性方面的条款。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应被核准申请注册的情形由《商标法》加以明确规定,具体条款为该法第9-13条、第15~16条、第28-29条、第31条。充分而正确地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在商标异议程序中更好地行使权利,也有利于地方工商局更好地指导企业维护自己的权利。以下结合这些条款就商标异议所涉及的主要实体问题进行说明。(一)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商标法》在第9~12条中规定了不能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一般可称为禁用条款。1.《商标法》第9条第1款该款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该款有两层含义:第一,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第二,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商标的区别性和识别性,即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关于显著性的规定在第11条中加以具体化(当然第11条并未涵盖缺乏显著性的所有情形)。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可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在先的商标权,包含在先申请注册商标和在先申请的商标由第28条、第29条加以具体化;其二是除在先商标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一般而言应包含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厂商字号权、原产地名称权、域名等民事权利,与第31条对应。2.《商标法》第10条该条是关于普遍适用的禁止使用为商标的标志的规定,又称为绝对禁止条款。由于是禁止使用为商标,当然更不能作为商标获准申请注册。3.《商标法》第11条该条是关于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标记的规定。符合该条规定情形的标志不能获准申请注册,但能够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因此该条又称为相对禁止条款。第11条规定的情形属于缺乏显著性,而不能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与第9条关于显著性的规定相呼应。4.《商标法》第12条该条是对三维标志可申请注册性的限制条件,在内涵上与第11条相同。(二)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法》第15条是关于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应做广义理解,即不仅包含商标代理人和商标代表人,还包含民法上的代理人和代表人。异议人依据该条提出异议的,应当就以下方面的问题举证:1.异议人就被异议商标享有权利;2.被异议人为异议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3.被异议人与异议人是就办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申请注册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

商标异议的方式及提出

一、商标异议的方式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一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是异议人自己办理。二、商标异议的提出提出商标异议必须填写《商标异议书》,填好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申请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申请注册号等。具体而言,申请书件的准备应提交的书件有:①商标异议申请书;②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资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③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④异议人的个人身份证明;⑤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假如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假如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商标异议必须注意以下事项:①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申请注册公告的前一天。②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③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能够顺延至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④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⑤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⑥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⑦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1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申请注册公告的,撤销原申请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⑧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转变,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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