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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颜色组合商标,什么叫异议撤销,商标异议撤销怎样评审(商标被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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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颜色组合商标

什么叫颜色组合商标?

对于注册商标有了解过的盆有们想必都晓得,申请注册商标的种类有许多中,以商标构成的元素我们能够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立体标志商标、声音商标、和组合商标,而这当中最容易被人们所忽视的就是颜色组合商标。颜色组合商标是在商标类型当中亮眼的商标,同时也是最容易存在相似的商标类型。那么什么叫颜色组合商标?我们就跟随这小编的本篇文章来了解吧。

颜色组合商标的概念是什么?

颜色组合商标,根据这个命名我们就能够了解颜色组合商标知识保护颜色的组合这一商标的构成元素。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颜色或者两种以上的元素所组合而成,颜色组合商标以一定的颜色占比,按照一定的颜色排列顺序所组合而成的。这不仅仅给人们一种以美观,同时有经过长期的使用和管饭的宣传,颜色组合商标具备了非常强的显著性特征。

颜色组合商标的特点:

1、颜色组合商标必须是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颜色所组合而成的;

2、颜色组合商标只能够纯粹的有颜色所构成,不能够与文字、图形等其他元素所组合而成;

3、颜色组合商标的占比或者方式应当相对的明确。

颜色组合商标的使用:

颜色组合商标最为1个非传统的商标类型,当申请颜色组合商标使用在产品类别上的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能够在商品的整个表面或者部分位置当中使用颜色组合;在提供相关服务的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能够有着不同的方式来使用颜色。这当中使用的方式包含以下三点:

1、申请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注册,能够讲真个产品覆盖在表面;

2、颜色组合商标能够用在产品的某些部分特定的位置;

3、颜色组合商标能够用在包装或者装潢。

颜色组合商标与彩色商标之间的区别在于哪?

彩色商标与颜色组合商标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彩色商标是相对于黑白商标而言的,有着所指定的颜色。彩色商标在申请申请注册之后,在使用这个商标的过程当中申请人必须按照申请的情况下商标图样所指定的颜色使用,不可变更。详细的区别如下:

1、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是在于颜色,而彩色商标的显著性是有颜色、图形以及文字等商标要素所共同构成;

2、颜色组合商标至少使用两种颜色,而彩色商标对于颜色的数量书没有要求的;

3、颜色组合商标只跟相同或者相似的颜色商标近似,而对于彩色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必须参考商标图形、颜色以及整体视觉效果。

什么叫异议撤销,商标异议撤销怎样评审

什么叫异议撤销,商标异议撤销怎样评审?

一、什么叫异议撤销?异议撤销,是指申请注册保护在先的注册商标人,能够对在后申请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提出争议,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程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因申请注册不当而提出的撤销申请、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因商标局 作出的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决定而提出的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二、商标异议撤销怎样评审?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评审程序如下:(1)、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必须补正的,通知申请人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3)、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5)、当事人必须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资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资料。(6)、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必须,能够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7)、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8)、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缺席评审。(9)、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能够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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