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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准备哪些材料?(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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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准备哪些材料?(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

(1)应提交的文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2。明确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应由异议人签字或加盖公章;3.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4。由对手盖章或签字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5.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对比后会返还原件)。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异议的,还必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和代理人授权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同时代理同一商标异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二)具体要求1。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初步批准的商标提出异议,每份异议申请应提交一式两份。2.商标异议申请及相关事项应使用中文。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打印,其他文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字机打印,有关证据应当附有证据目录和相应的页码。3.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地址、初审批准文号、类别、异议人(以《商标公告》中的商标申请人为准)必须填写清楚;有争议的商标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必须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4.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并在申请人盖章处加盖与异议人姓名相同的印章(如异议人是自然人,必须签名或盖章)。5.异议人主要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四.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异议人直接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将《受理通知书》直接发送给异议人;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将向商标代理机构发送《受理通知书》。【/br/】五、商标异议申请的补正(非必要程序)(1)发送补正通知书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发现异议申请存在需要补正的问题,将向异议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补正。如果申请是由异议人本人提交的,商标局将直接向异议人发出更正通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将向商标代理机构发送补正通知书。(二)异议人商标代理机构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异议更正通知书后,应当按照通知书要求的更正内容进行更正,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更正后的材料和商标局发出的更正通知书退回商标注册大厅或者以挂号邮件的方式寄送商标局。除要求提交异议副本外,其他补正材料仍须提交一式两份。(三)注意事项1。更正后的文件必须加盖与对手姓名相同的印章。2。修改后的内容必须按照修改要求填写清楚、准确。3.补正期限自当事人收到商标局的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当以商标局出具的信封作为签收日期证明,连同商标局的更正通知书一并送交商标局。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异议的,必须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公章。六.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受理:【/br/】(1)对未经商标局初步核准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二)超出法定异议期限的;【/br/】( 3)商标异议申请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br/】( 4)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费的;(五)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按规定改正的。 VII .商标异议费每件商标异议申请需交纳1000元。(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异议申请,从商标代理机构预付款中扣除商标局收取的异议费。(二)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异议申请,应当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的支付窗口支付。(3)通过邮寄文件处理的异议申请必须通过银行邮件或电汇支付。【/br/】9《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核准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br/】商标局决定准予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审时,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其他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可以中止评审。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br/】第三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驳回申请、不予注册或者不予复审的决定生效。【/br/】经审查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后三个月届满时起计算。自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之日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不发生追溯效力;但是,因用户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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