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后销售是否补缴退税款
【问题】某研发机构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根据财税〔2009〕115号和国税发〔2010〕9号文件规定,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能够全额退还增值税。该机构于2009年10月购买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已取得了增值税的退税款。由于工作必须,该机构于2010年10月(在监管期内)将该设备销售给其他单位,请问是否必须补缴退税款?假如必须,应怎样计算缴纳增值税?【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第十二条规定,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