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归集范围,备案资料及申报时间(怎么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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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归集范围,备案资料及申报时间(怎么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19年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归集范围,备案资料及申报时间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

加计扣除是国家税务局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等行为,针对企业当年的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汇算清缴)按照一定占比进行扣除。

2108年9月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发布加计扣除最新政策——《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占比的通知》: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加计扣除怎么算?举例说明:

假设A公司2018年产生的研发费用支出为100万,会计利润为300万元,按照25%所得税计算,改企业必须交纳300*25%=75万所得税;

这时,假如A公司在2019年汇算清缴以前办理了加计扣除备案,根据2018年加计扣除最新政策,按照75%进行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就是100万的研发费用*75%=75万的加计扣除额。企业在计算利润的情况下,必须扣除该部分支出,300万-75万=225万;

做了加计扣除之后,A公司2018年应缴纳的所得税就是(300-100*75%)*25%=56.25万;

对比正常必须交纳75万所得税,企业节约了18.75万的所得税。

二、容许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归集范围

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资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通常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资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资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资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资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含许可证资质、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申请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以下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三、加计扣除备案及申报要求

(一)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含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占比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假如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备案时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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