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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扶持研发机构及研发平台发展实施办法(研发费与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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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扶持研发机构及研发平台发展实施办法(研发费与补贴申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荔湾区研发机构建设,推进重点产业创新发展,更好地实现科技与产业融合,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广州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穗府办〔2016〕12号)精神,按照《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穗科创〔2015〕1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15〕27号)的具体要求,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第二章扶持对象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对象为申请注册地(住所)在荔湾区辖内的研发机构及研发平台,包含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研发平台等。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通常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规范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面向市场,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业创新与孵化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方面特色鲜明。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重点研发平台是指在荔湾区辖内,获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授权运营的区级科技创新园区的科技创新园区运营机构,通过集中购买该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技术为荔湾区辖内科技企业提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基础技术服务且用于促进企业研发活动的服务平台,年度服务不少于20家。

以上获得基础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的科技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广州市小巨人企业库、广州市科技创新企业库、荔湾区创新企业库的企业;

(二)近5年内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三)近5年内获得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或3项(含)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企业,并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四)其他经区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科技类型的企业。

第五条区本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包含:

(一)在荔湾区辖内登记申请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荔湾区,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性质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由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以以及他投资主体联合共建。

(二)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25%;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必须的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50万元。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占比达到25%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应占职工总人数的4%以上。

(四)拥有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发明专利申请5件或软件著作权20件以上。

(五)具备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包含:

1.管理规范健全。具有现代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规范。

2.运行机制高效。包含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3.引人机制灵活。包含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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