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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有什么知识,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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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有什么知识,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有什么区别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有什么知识

所谓的演绎作品,就是对原有已经存在的作品进行改编,并且创作出了属于自己的成分,因此大家是有必要对演绎作品进行了解的。因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的相关知识。

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演绎作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同意。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二、演绎作品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明确了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据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再创作人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假如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能够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能够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

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进行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时,其别人也能够对该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各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演绎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

三、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1、改编,即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

2、翻译,即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行为。

3、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4、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资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

由于演绎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再创作,因此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包含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演绎作者应当在演绎作品上标明原作品的名称、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内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则可能导致对原作品的侵权而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演绎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基础,对原作品具有依赖性,因此,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并不是完整的著作权,不能独立地行使。我国《著作权法》有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法律规定,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演绎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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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有什么区别

我们经常会看到将一部作品翻译成此外一种语言,或将某一文学作品拍成电影的现象,这种演绎行为作为演绎者的一种创作方式,会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创造出新颖的作品,其作者同样拥有著作权,那么想对于影视作品著作权,又有什么不同之处呢?二者的归属和行使方式有什么区别?

一、概念的区别

1、演绎作品著作权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明确了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据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再创作人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假如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能够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能够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

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进行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时,其别人也能够对该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各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演绎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

2、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概念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引入影视作品这个名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使用的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表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在《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中表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而在《世界版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中则直接引用了“电影作品”的概念。在中国,影视作品主要包含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等具体形式。

二、归属及行使的区别

1、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是一种重要的创作方式。演绎创作所产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是传播原作品的重要方法。演绎作品尽管是原作品的派生作品,但并不是简单的复制原作品,而是以新的思想表达形式来表现原作品,必须演绎者在正确理解、把握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创造性的劳动产生新作品。因此,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

2、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一般情况下,作者拥有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作品产生的方式比较特别,或者属于特殊作品种类,著作权的归属则有特别规定。影视作品即属于特殊的作品种类,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影院放映、电视台播放和音像制品出版,是影视作品在传统领域传播的三大主要途径。电影的发行如同制作一样,同样必须取得国务院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资质》。电影的发行,主要是由电影著作权人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电影发行公司或者自行通过电影院线向所属影院进行发行放映的。从著作权的行使而言,主要使用了电影的放映权。电视台播放影视作品使用的是影视作品的广播权,可是权利人在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作品时,一般都直接标明“电视播映权”,而不使用法律规定的“广播权”。这样以具体的使用方式界定授权范围,更加明确和明确。音像制品出版使用的是影视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权利人进行授权时,也会明确将该两项权利的使用界定在音像制品出版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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