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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版权登记一般需要递交什么资料,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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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版权登记一般需要递交什么资料,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影视作品版权登记一般需要递交什么资料

现在影视作品的形式越来越多,许多青年人喜欢拍摄个人的影视作品,不同于以往影视公司的拍摄,个人影视作品也受到观众追捧,因此对于这些作者有必要了解下著作权的相关知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下面我们来介绍下影视作品版权登记必须什么资料?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影视作品版权登记必须递交以下资料:

(一)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二)个人作者申请版权登记的,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版权登记的

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合作作品申请版权登记的

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职务作品申请版权登记的

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版权登记的

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二份,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资料提交。

现在中国政府对影视作品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对盗版和非法影视作品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希望大家积极踊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登记保护。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影视作品,是指利用一定的摄录物质设备,将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摄制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含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影视作品创作过程和创作手段较为复杂,要有电影剧本、导演、演员、摄影、作词、作曲、服装、道具、美工、灯光、布景等众多人员的参与和协调才能完成,属于凝聚了众多劳动者集体创造性劳动的复合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较为复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可是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即影视作品作为1个整体由制片人享有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使用、收益、转让权,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人员只享有在影片上署名的权利和根据合同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2)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即影视作品的剧本能够作为文字作品由剧本创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影视作品中的插曲或背景音乐能够作为独立的音乐作品由创作者享有著作权。(3)著作权人许可别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可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影视界惯例和法律中关于“制片人”规定并不完全一致。著作权法中的“制片人”并非在影视作品中的“制片人”的个人,而是投资并组织整个影视作品拍摄的出品公司。署名的个人仅仅是作为投资方的代表履行组织和监管,其对整个影视作品并无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此外,实践中,影视作品中会有“制片人”“出品人”“投资人”之分,那么谁是真正的著作权人呢?根据著作权法“谁投资,谁享有著作权”的立法本意,享有著作权的制片者即为投资者。“出品”“联合出品”单位多为境内影视作品的投资者,应界定为著作权人。“摄制”“联合摄制”单位完成的仅是影视作品制片的部分工作,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一般不属于著作权人。当然,判断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能够通过当事人间的协议约定以及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资质记载等方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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