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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名称的商标该怎样保护,影视作品署名乱象模糊著作权权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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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名称的商标该怎样保护,影视作品署名乱象模糊著作权权属问题

影视作品名称的商标该怎样保护

影视作品,作品名称在商标上该怎样保护?

一、申请注册商标

按照《商标法》老老实实的来申请注册,要将作品名称作为商标保护进行注册商标是最直接的。

毕竟影视作品跟著作权关联比较紧密,但和商标等也有一定的关联,通常所说的大IP也通常指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完善的。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之后享有商标专用权具有排他性,同时商标注册申请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因此比较直接有效的是,先申请注册之后别人自然不能申请注册与之近似的。

二、提高知名度

作品知名度高的话,能够当做知名度较高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来保护,就具有了在先权利,这样主要用于后期维权。

为了避免消费者混淆误认,《商标法》第57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已经确立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对申请注册商标、未申请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姓名等商业标志提供了保护。要求:作品知名度高。缺点是必须主动维权,不能提前防御,一旦必须维权、维权查询、维权成本会较先直接申请注册整体偏高,由于申请注册商标之后是具有在先商标权,本身具有一层防护功能,后申请注册的已经进行初步挑选,与其近似的直接驳回不需再重新主动一一提出维权。

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可是,虚拟角色名称、作品名称、动物名称、组织名称等由于过于短小,不能表达独有的思想、情感,不能构成作品,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换而言之,著作权法在明确规则的过程中并不认为有必要对虚拟角色名称等客体予以保护以实现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相反,著作权法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为了避免过于限制后来者的创作自由,认为对上述客体不应当予以保护。

四、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本身具有一定的争议,比较复杂,没有准确的法理依据,本身又与现有的《商标法》《著作权法》有冲突,本身争议性较强。

影视作品署名乱象模糊著作权权属问题

由于行业规则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差距,影视作品的署名混乱问题由来已久,在此以前,相关行业协会与司法意见都有过关注。然而,一些模糊版权声明的效力该怎样认定,仍是业界关注的问题。在业界看来,怎样通过规范作品署名与合同约定,明确影视作品的权属,促进影视作品交易是当务之急。

出品方、摄制方、联合出品方、联合摄制方、总监制、总策划……随着影视剧制作成本不断提升,一部影视剧作品片头片尾出现的署名也越来越多,有的联合摄制单位后面的名单甚至能多达几十个。这对于影视制作参与方而言,是多方合力完成的成果展示,却给版权的交易与维权带来了负担。

目前,主流视频网站作为播出平台在购买影视版权时,为避免版权风险,往往要求发行方出具影视作品出品方、摄制方、联合出品方、联合摄制方等所有署名单位的授权。“发行方的老总刚才还在抱怨我们要求过高。”近日,在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工作委员会与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联合举办的专题研讨会上,搜狐高级法务经理马晓明解释,其实这并不是终端方的要求,而是目前影视剧作品署名混乱,权属认定标准不统一,影响了影视作品的版权流转,加重了权利人的维权举证负担。

由于行业规则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差距,影视作品的署名混乱问题由来已久,在此以前,相关行业协会与司法意见都有过关注。在视频网站影视剧交易的推动下,2010年之后,影视作品上除了出品方等署名外,还出现了“本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归……独家享有”“本影片的著作权归……独家享有”这类版权声明。然而,这类版权声明的效力该怎样认定,仍是业界关注的问题。在业界看来,怎样通过规范作品署名与合同约定,明确影视作品的权属,促进影视作品交易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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