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影视作品,是指利用一定的摄录物质设备,将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摄制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含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影视作品创作过程和创作手段较为复杂,要有电影剧本、导演、演员、摄影、作词、作曲、服装、道具、美工、灯光、布景等众多人员的参与和协调才能完成,属于凝聚了众多劳动者集体创造性劳动的复合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较为复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可是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即影视作品作为1个整体由制片人享有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使用、收益、转让权,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人员只享有在影片上署名的权利和根据合同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2)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即影视作品的剧本能够作为文字作品由剧本创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影视作品中的插曲或背景音乐能够作为独立的音乐作品由创作者享有著作权。(3)著作权人许可别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可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影视界惯例和法律中关于“制片人”规定并不完全一致。著作权法中的“制片人”并非在影视作品中的“制片人”的个人,而是投资并组织整个影视作品拍摄的出品公司。署名的个人仅仅是作为投资方的代表履行组织和监管,其对整个影视作品并无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此外,实践中,影视作品中会有“制片人”“出品人”“投资人”之分,那么谁是真正的著作权人呢?根据著作权法“谁投资,谁享有著作权”的立法本意,享有著作权的制片者即为投资者。“出品”“联合出品”单位多为境内影视作品的投资者,应界定为著作权人。“摄制”“联合摄制”单位完成的仅是影视作品制片的部分工作,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一般不属于著作权人。当然,判断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能够通过当事人间的协议约定以及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资质记载等方式明确。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怎样明确著作权人是谁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较为复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主要内容为:
(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可是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影视作品指的是创作完成的影片而不是剧本、脚本等。也就是说,影片作为1个整体其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其别人员只享有在影片上署名的权利和根据合同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
(2)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例如,影视作品的剧本除了能够作为影视作品拍摄的基础外,还能够作为文字作品,因此剧本创作者可对剧本单独行使著作权;影视作品中的插曲或背景音乐能够作为独立的音乐作品而享有著作权。
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胶片、磁带等一定物质载体上,由一系列相联的画面或者加上伴音组成的,需借助一定的机械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权由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但影视作品的制作,必须剧本、摄影、作词等相关的作者共同努力,从这一角度看,影视作品也具有共同创作作品的特征。因此,该条的第二项规定:“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指在共同创作的影视作品中,能够单独行使部分的作者,享有其著作权:“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能够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但署名权归创作该电影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由此能够看出,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对该影视作品的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使用、收益、转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