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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怎样明确著作权人是谁,影视作品名称的商标该怎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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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怎样明确著作权人是谁,影视作品名称的商标该怎样保护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怎样明确著作权人是谁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较为复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主要内容为:

(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可是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影视作品指的是创作完成的影片而不是剧本、脚本等。也就是说,影片作为1个整体其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其别人员只享有在影片上署名的权利和根据合同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

(2)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例如,影视作品的剧本除了能够作为影视作品拍摄的基础外,还能够作为文字作品,因此剧本创作者可对剧本单独行使著作权;影视作品中的插曲或背景音乐能够作为独立的音乐作品而享有著作权。

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胶片、磁带等一定物质载体上,由一系列相联的画面或者加上伴音组成的,需借助一定的机械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权由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但影视作品的制作,必须剧本、摄影、作词等相关的作者共同努力,从这一角度看,影视作品也具有共同创作作品的特征。因此,该条的第二项规定:“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指在共同创作的影视作品中,能够单独行使部分的作者,享有其著作权:“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能够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但署名权归创作该电影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由此能够看出,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对该影视作品的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使用、收益、转让权。

影视作品名称的商标该怎样保护

影视作品,作品名称在商标上该怎样保护?

一、申请注册商标

按照《商标法》老老实实的来申请注册,要将作品名称作为商标保护进行注册商标是最直接的。

毕竟影视作品跟著作权关联比较紧密,但和商标等也有一定的关联,通常所说的大IP也通常指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完善的。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之后享有商标专用权具有排他性,同时商标注册申请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因此比较直接有效的是,先申请注册之后别人自然不能申请注册与之近似的。

二、提高知名度

作品知名度高的话,能够当做知名度较高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来保护,就具有了在先权利,这样主要用于后期维权。

为了避免消费者混淆误认,《商标法》第57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已经确立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对申请注册商标、未申请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姓名等商业标志提供了保护。要求:作品知名度高。缺点是必须主动维权,不能提前防御,一旦必须维权、维权查询、维权成本会较先直接申请注册整体偏高,由于申请注册商标之后是具有在先商标权,本身具有一层防护功能,后申请注册的已经进行初步挑选,与其近似的直接驳回不需再重新主动一一提出维权。

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可是,虚拟角色名称、作品名称、动物名称、组织名称等由于过于短小,不能表达独有的思想、情感,不能构成作品,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换而言之,著作权法在明确规则的过程中并不认为有必要对虚拟角色名称等客体予以保护以实现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相反,著作权法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为了避免过于限制后来者的创作自由,认为对上述客体不应当予以保护。

四、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本身具有一定的争议,比较复杂,没有准确的法理依据,本身又与现有的《商标法》《著作权法》有冲突,本身争议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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