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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时间泰山恒信商标案终获胜诉,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聚焦市场监管、商标权保护等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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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时间泰山恒信商标案终获胜诉,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聚焦市场监管、商标权保护等热点

十年时间泰山恒信商标案终获胜诉

每一起商标权纠纷案的背后其实都是一场商业竞争的遭遇战,本案也不例外。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从商标异议到异议复审,再到一审、二审,直至最高院再审,期间判决结果竟出现三次反转。这起看似“简单”的商标行政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为何如此跌宕起伏?

案情缘由商标抢注

时间拉回到2007年。位于山东泰安的泰山恒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恒信公司),是一家不锈钢蒸发器及不锈钢容器制造企业,其产品主要面向“白酒、啤酒、红酒、果汁饮料以及生物工程”等生产加工型企业。

2007年10月15日,恒信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第6319944号“泰山恒信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6类金属容器商品上,结果被驳回。原来,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普瑞特公司)已于2007年8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第6232159号“泰山恒信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申请,并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6类金属容器商品及第7类酿造机器上,而普瑞特公司乃是恒信公司同城、同行业竞争对手。对此,恒信公司认为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被抢注了,于是毅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起诉。

异议请求未获支持

在法定异议期内,恒信公司向商标局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商标局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裁定认为:恒信公司引证的第6319944号“泰山恒信及图”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恒信公司所称普瑞特公司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泰山恒信及图”商标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2001年,下同)第三十三条规定,恒信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申请注册。

恒信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理由是普瑞特公司侵犯其“泰山恒信”在先商号权及“泰山恒信”作品的著作权,并构成恶意抢注。对此,恒信公司提交多份证据,以证明其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时提供大量证据表明抢注人与其是同城、同行业竞争对手,产品属性近似,产品面向相同的生产型企业,双方的产品有相同销售区域,此举明显属于恶意抢注。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异议复审裁定称,恒信公司在第6类商品上并未在先申请注册商标,在此类商品上对“泰山恒信及图”不享有在先商标权,故对其主张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予支持。恒信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泰山恒信”作为商号在先使用在金属容器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侵害了恒信公司的商号权。恒信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除此之外,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恒信公司的“泰山恒信及图”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以前已使用在金属容器等类似商品上,更不能证明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申请注册。

一审判决峰回路转

恒信公司在异议及复审阶段均未获支持,对此结果标明不能接受。于是,在法定期限内,恒信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于2014年10月16日获得受理。自此,“泰山恒信”侵犯商标权案进入诉讼阶段。

对于恒信公司在异议复审阶段的所有主张,除“恒信公司对被异议商标的图样享有著作权”这一想法外,其他均得到一审法院支持。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恒信公司已经对其“泰山恒信”商号进行了在先使用,并产生了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损害了恒信公司享有的在先商号权。此外,考虑到被异议商标设计新颖、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被异议商标与恒信公司在《中国酒业》、《中国酒》等杂志上在先使用的商标标识完全相同,加之,普瑞特公司和恒信公司同处一地,且为同行经营者,被异议商标的设计与恒信公司的在先商标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难谓正当。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构成了“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据此,北京一中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裁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一审结果出炉后,IPRdaily记者曾在第一时间报道此案的进展情况。但事情却远未结束,这不过是恒信公司下一段起诉路的助推器。

二审反转始料未及

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普瑞特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北京高院认为,恒信公司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前已经开始在金属容器上和酿造机器上使用“泰山恒信”商号。但根据在案证据,恒信公司工商申请注册时间距离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仅有7个月的时间,且在评审阶段提交的广告宣传证据较少,与其他企业主体签定的加工合同亦有限,不足以证明“泰山恒信”商号在金属容器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不侵犯恒信公司的在先商号权。

同时,普瑞特公司在金属容器上最早使用被异议商标的时间为2006年6月,早于恒信公司成立之初即开始使用“泰山恒信及图”商标的时间,同时,考虑到普瑞特公司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前已申请申请注册了“恒信”商标,且恒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陈书来与普瑞特公司之间的特定关系,能够认定普瑞特公司申请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主观上并无恶意。

2016年5月3日,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北京一中院作出的原审判决,并驳回了恒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再审改判尘埃落定

恒信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为证明其“两个在先使用”,恒信公司于再审阶段向最高院提交了多份新证据。就“恒信公司在先商号权是否具有知名度”这个问题,恒信公司举证称,其在先商号权利是其关联公司山东泰山恒信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泰山恒信安装公司)商号的延续。泰山恒信安装公司自2005年5月16日起即使用“泰山恒信”字号,后由恒信公司延续使用至今。

最高院认为,泰山恒信安装公司在先使用的相关权益是否能够延续到恒信公司的在后使用中,关键要看相关公众的认知。本案中,由于泰山恒信安装公司和恒信公司生产相同的产品、使用同样的被异议商标且字号均为“泰山恒信”,因此相关公众会认为两公司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性,泰山恒信安装公司在先使用的相关权益能够延续到恒信公司的后续使用中,并且泰山恒信安装公司也出具了证明,将被异议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了恒信公司。考虑到泰山恒信安装公司和恒信公司对“泰山恒信”字号的使用情况,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泰山恒信”已经使用两年左右,有一定广告宣传,且签订合同地域遍布全国,能够认定“泰山恒信”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金属容器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注册商标使用在同类产品上,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认知,从而侵害恒信公司的在先商号权。

而关于谁先使用“泰山恒信及图”商标这个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是普瑞特公司先使用。但最高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普瑞特公司先于恒信公司成立即使用了被异议商标,是由于其采纳了普瑞特公司提供的(2015)泰岱岳证民字第345号公证书(下称第345号公证书)。该公证是对“普瑞特公司2006年为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义玉米公司)安装的存储罐上铭牌”的公证,以证明2006年6月普瑞特公司在存储罐铭牌上使用了被异议商标。针对该公证书涉及的商标使用情况,恒信公司向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申请痕迹鉴定,经现场鉴定后做出京通首[2016]痕鉴字41号痕迹鉴定书(下称41号鉴定书),并提供了(2016)泰岱岳证民字第1073号公证书,对到华义玉米公司进行现场检验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41号鉴定书鉴定结论表明,在同一批设备中存在二次安装的被异议商标、铭牌被拆除和没有改动痕迹的“TAISHAN及图”商标铭牌三种情况。普瑞特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任何其他时间和场合使用过被异议商标,而根据恒信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证明普瑞特公司使用的均是“TAISHAN及图”商标;且普瑞特公司提交华义玉米公司出具的关于购买普瑞特不锈钢罐设备的情况说明提到:设备上所有的铭牌自2006年之后一直保持原有状态,从未更换和改动。对此,最高院认为:第345号公证书所要证明的普瑞特公司于2006年6月使用被异议商标的事实存疑。

最终,最高院认为,普瑞特公司并没有提交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使用被异议商标的证据,因此无法证明普瑞特公司使用过被异议商标。

恒信公司用有力的证据推翻了普瑞特公司对“泰山恒信及图”商标的在先使用,更有新证据证明自己对此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利,在结合所有新证据下,最高院认为,恒信公司“泰山恒信”字号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金属容器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经过恒信公司以及关联公司泰山恒信安装公司的在先使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泰山恒信及图”商标已经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普瑞特公司和恒信公司本身在同一地域、从事同一行业,无正当理由申请申请注册于“泰山恒信及图”商标一致的被异议商标,能够推定其具有主观恶意。

此外,二审判决将“普瑞特公司已申请申请注册‘恒信’商标”及“恒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陈书来与普瑞特公司的特定关系”这两点也作为认定普瑞特公司并无主观恶意的理由。对此,最高院认为,普瑞特公司申请申请注册的两个“恒信”商标均为2016年8月7日申请申请注册,与本案被异议商标的申请申请注册日2016年8月21日仅相差十多天,因此,不能以“恒信”商标获得申请注册来证明申请申请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主观上无恶意。同时认为,普瑞特公司申请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否没有恶意,与陈书来是否曾在普瑞特公司工作过间没有必然联络。

综上,最高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焦点问题律师解读

通过上述案情审理过程不难看出,本案争议问题就聚焦在:被异议商标是否侵犯别人在先权利的使用问题和是否抢注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问题。由此可见,本案是适用《商标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典型判例。

就本案涉及的专业法律问题,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黄义彪律师做了如下解答。

黄义彪认为,本案中既包含了申请商标不得侵犯别人在先权利的使用问题,也包含了申请商标不得抢注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判断问题。也就是说“两个在先”(在先商号权益和在先商标权益)同时存在。由此,本案的举证关键也集中在“在先使用”的证明和认定。

“本案是以在先字号权益和在先商标权益阻止在后的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半段规定的在先权利,包含企业字号权、姓名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等有关的民事权利。本案中著作权主张未被支持,不是法院不支持著作权对抗商标权,而是由于著作权的证据要求比较严格,且由于时间久远有些资料未能完整保留。最后,恒信公司是以自己在先商号权益和在先商标权益阻止别人在后的注册商标申请,并获得法院支持。”黄义彪说。

黄义彪进1步解释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段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是对已经使用的未申请注册商标权益的保护。在商标法体系中,在使用程度和相关方恶意两个坐标上,对于未申请注册商标权益有4个层面的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对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最强的保护,由于知名度强度高,相应对于相对方的恶意并不明确要求;次一级的情况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要求的知名度比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低,相应地对相对方的恶意具有一定要求;《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的“已经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使用程度要求比前两者递减,能够理解为使用的影响只要影响到了相对方(在后商标注册申请人)即可;第四种情况即代理人和关系人抢注的情况,甚至对使用没有要求。

黄义彪标明,以在先权利阻止在后商标注册申请,关键是证明在先权利的存在,有些必须知名度、有些不必须,相关比较客观。在先未申请注册商标阻止在后商标注册申请,关键是在使用状况和相对方恶意中判断和论证相应的状态,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

谈到再审结果的反转,黄义彪称,本案再审改判的重要基础是充分搜集补充关键证据,并通过司法鉴定的权威方式推翻了有利于对方的“孤证”。在客观证据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论证了在先使用在本案中的特点,例如关联公司企业字号的延续使用问题,有一定影响的判断标准问题,抢注恶意的认定问题等。

针对前文提到的第345号公证书,恒信公司在再审阶段主张其系伪证,但最高院并未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对此,黄义彪标明,伪证是一种含有主观故意的行为,也是一种妨碍司法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就本案司法鉴定的结论而言,普瑞特公司主张在先使用的铭牌存在二次替换是一项明确的事实。妨碍司法审判的伪证行为,法院能够做出司法处罚,本案中法庭没有就伪证问题进行评判,因此这个问题可先存而不论。

十年侵权路诫世箴言,案悬十载,心绪难平。

“说实话,只是欣慰,没有特别的高兴。”在得知再审胜诉结果的那一刻,恒信公司董事长陈书来向IPRdaily记者这样表达他的心情,“1个简单的同行间恶意抢注案,却历时十年,耗费了一定精力,尽管没影响我们的经营,并且在行业内坏事变成好事,由于在行业内,好多了解内情的朋友都坚定不移支持我们,鄙视恶意抢注者,还给我们增加了许多订单,但我的心情还是沉重的。”

尽管陈书来心里明白,起诉之路并非会一帆风顺,但对于二审判决的败诉,仍令其感到愤怒且有苦难言。“一审胜诉后,当时我们都没想二审的事,由于这案子太简单了。这么多年,北京各方面的行业专家都交流了许多,谁也不认为二审会改判,但二审结果实在出乎意料。”陈书来标明。

其实在二审以前,陈书来也曾邀请国内部分法学专家探讨本案,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将意见书提交给了二审法院,然而意外总是猝不及防。陈书来对IPRdaily记者标明,自己当时很愤怒,也曾执笔写了十问二审法院的抗议书,可是最后没有寄出,由于他知道愤怒无济于事。静下心来的陈书来明白,仅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真正解决问题,于是便提出了再审申请。

谈及本案中普瑞特公司所提交公证的商品中存在铭牌人为二次安装的问题,陈书来对此感到无比的失望,并称,为了打官司,不惜造假证明自己用过(被异议商标),这是非常不道德的事。况且造假漏洞百出,竟然在同1个合同、同一批次、在同1个车间使用的产品中出现两种不同商标的铭牌,真是可笑至极!假的终是假的,不仅要接受法律审判,还要永远接受道德谴责!

行业竞争本是常态,但不择手段的恶意竞争却是毒瘤,当受谴责。

尽管陈书来对竞争对手的种种做法十分愤怒和失望,但他仍然相信同行间有良性竞争,相信无需恶意竞争同样能够双赢,他同时标明:“竞争各方能够不墨守陈规,但竞争至少要有良知!”

其实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中不乏有曾就伪证问题做出过司法处罚的先例,假如一方为了胜诉就铤而走险,最终只会赔了夫人又折兵。无论哪个行业,恶意竞争在短期内可能会带来得益,但最后终将自食恶果。

随着再审恒信公司胜诉,一波三折的“泰山恒信”侵犯商标权案终于能够铸甲销戈。欣慰之余,当事者也陷入了更深的思考。就本案而言,一言以蔽之,其实就是未及时申请申请注册已使用的商标而引来的麻烦。

陈书来对此也算是吃一堑长一智,并感慨道:“1个简单的同行间恶意抢注案,历时十年,给我们太多启示。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司在初创阶段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才付出这么多代价,这值得所有创业者思考与警醒;而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经济高速发展,但在知识产权领域管理和法制保护还有很大差距,商标评授的工作量过大,也会给许多不守规则的人钻了空子。”

“通过十年的诉讼,我认为在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我们相当一部分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有许多欠缺的地方,因此,我要对所有的创业者忠告一句:创业知识产权先行,把企业的字号、商标、专利等各方面要提前保护好。假如发生侵权行为,一定要敢于拿出法律的武器,同不法行为斗争到底,仅有这样才能从全社会层面形成人人维护知识产权的社会风尚。”陈书来用自己的亲身经历,给人们提了个醒,10年波折商标起诉路,并不好走,各行人士应以此为戒。

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而在商战中知识产权亦如粮草,更需先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聚焦市场监管、商标权保护等热点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现场3月11日早上,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就“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在回答关于打击假冒伪劣的提问时,张茅指出,要纠正过去“假冒不伪劣”的观念,假冒就是侵犯知识产权,就要受到严厉查处。要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使制假售假者倾家荡产;公开曝光造假者,让他在阳光之下无处藏身。同时,还要加强企业自律,形成社会的信用系统,通过努力逐步做到“天下少假”,让群众少一份担心,多一份放心。在回答关于商标品牌工作的提问时,张茅标明,品牌是否“知名”和“著名”,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是消费者选择的结果,不应由政府为企业的行为背书。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政府的榜单上仅有“黑榜”没有“红榜”,“红榜”是消费者的口碑,“黑榜”则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在开展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回答关于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的问题时,申长雨指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截至去年底,注册商标审查周期已经压减到6个月以内,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了10%,同时知识产权审查质量也在稳步提升,审查的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采取加强审查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审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优化审查业务管理流程、创新审查工作的思路和模式等举措,进1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年底前将注册商标审查周期进1步压减到5个月以内,将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再压减15%以上,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申长雨、焦红还分别就健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加强疫苗监管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文字实录【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大家早上好!欢迎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本场记者会的主题是“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先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女士,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先生,来围绕这一主题回答大家的提问。首先,有请张茅局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今日是我们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组建以来,第一次参加记者会。感谢新闻界的朋友们多年来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下面,我们来回答大家的问题。【主持人】现在开始提问。【新华社记者】我们都晓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是新组建的部门,于去年4月挂牌成立。我们想要知道,这个新组建的部门到底会对进1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起到什么样的意义呢?谢谢。【张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是去年经过人代会通过的机构改革方案组建成立的,到现在真正运行还不到1年的时间。这次机构改革,主要是为了解决市场监管领域中存在的边界不清、多头交叉执法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在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不到1年的时间里,我们的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加大了商事制度改革力度,市场准入环境更加便捷;加大了市场监管力度,公平竞争环境正在不断改善;加大了消费维权力度,使得消费环境有所改善。同时,我们也在加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张茅】可是,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也面临着不少问题。首先,我们这个机构的边界非常宽,市场是1个很大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例如说,食品药品安全与群众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我们的队伍建设,全国七十万人的队伍,国家、省、市、县到乡镇、街道,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特别是国家赋予我们的任务是综合监管和综合执法,可是各个领域的专业性又很强,因此怎样把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相统一,在这方面我们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因此,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任务艰巨。由于机构改革不仅仅是机构的加加减减,重要的是政府职能的转变,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我们要坚持以改革总揽全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针对突出问题出实招、解难题,逐步做到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谢谢大家。【澎湃新闻记者】我的问题关于校园食品安全。这个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焦点,对此我们有什么相关举措严防严控严管校园食品安全风险?此外,还有1个问题想追加给张茅局长,您曾经说过“天下无假”这个目标是1个很难实现的目标。近些年来我们也关注到,有许多平台,例如公益组织和电商平台机构,都在通过科技治理的方式去推动假货的科技监测。想问,对于咱们之后实现“天下少假”的目标是否有一些协助呢?【张茅】这位记者朋友实际上提了两个问题,1个是关于食品安全,1个是关于打假的问题。这两个问题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首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们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要通过我们的工作,确保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当前,食品安全确实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说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和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制假售假时有发生,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影响也逐渐显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把这项工作作为我们的重中之重。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提出的要求实行“4个最严”:建立最严谨的标准。解决目前标准缺失、标准落后的问题,完善和提高标准水平,特别是要对标国际先进标准,强化标准的实施。实施最严格的监管。从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例如说,大家都晓得,我们现在的餐饮业提倡“明厨亮灶”,去年达到了20%,今年要再提高到30%以上,争取做到餐饮行业有三分之一达到明厨亮灶,在校园食堂中已经达到了50%,今年准备朝着70%的目标努力。校园食品安全关乎祖国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我们要进1步落实校长第一责任人制度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于食品安全还要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包含巨额惩罚制度、巨额补偿制度、重奖举报人制度。总之,要依法加大、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查处违法犯罪。坚持最严肃的问责。严格落实中央做出的新规定,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进1步压实地方政府的责任。市场监管总局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指导、督查和协调。【张茅】关于假冒伪劣的问题,实际上和这个问题是紧密联络在一起的。过去我在多个场合说过打假的问题,有的记者还归纳过,说你在五次会议上四次提到打击假冒伪劣。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必须重点整治。去年,我们处理的假冒伪劣产品案件有129万件,应该说打击力度还是比较大的。我们当前和今后要做的工作要突出重点,把群众最关注、危害最大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老年用品这些领域作为重点,加强监管。要采取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我上次在“部长通道”也讲到了,就是要依法全部销毁查处的假冒伪劣产品。大家注意到有关报道,最近在石家庄销毁35吨假冒伪劣产品,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再次流入市场。过去有个观念“假冒不伪劣”,我觉得得纠正这个观点。假冒就是侵犯了知识产权,就要严厉查处。要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使制假售假者倾家荡产;公开曝光造假者,让他在阳光之下无处藏身。同时,还要加强企业自律,形成社会的信用系统。通过我们的努力,不敢说“天下无假”,只能说逐步做到“天下少假”,让群众少一份担心,多一份放心。谢谢大家。【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中国近年的疫苗问题频发,包含长春长生狂犬病问题疫苗、江苏过期脊灰疫苗等。在这次两会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高福说,中国疫苗已位居世界先进之列,这就让人觉得很分歧。我的问题是,您怎么评估中国疫苗的水平?为何民众对中国疫苗有这么多疑虑?市场监管总局又能采取什么措施,让市场及消费者对中国疫苗建立信心?谢谢。【张茅】请焦红局长回答这个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谢谢记者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刚才记者关注的是疫苗问题。疫苗确实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由于疫苗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它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疫苗监管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正在推进建立疫苗监管的长效机制。对我国疫苗,总体评价应该是安全的。我们的群众也好、媒体也好,应该对疫苗有信心。【焦红】为建立长效机制,我们正在采取以下举措:第一,大家都晓得,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司法部的关注支持下,我们会同卫健委等相关部门,起草了《疫苗管理法(草案)》。《疫苗管理法(草案)》进1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4个最严”要求。在《草案》中,明确提出疫苗具有战略性和公益性,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对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对疫苗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对监管的失职渎职行为,也要严肃问责。目前,《疫苗管理法(草案)》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围绕进1步做好疫苗监管工作,我们也在修订《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目前,正在会同相关部门,进1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和制度,为实施做好准备工作。第二,社会和公众也非常关注怎样加强监管。目前重点落实两个责任:督促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落实部门的监管责任。作为疫苗生产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产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疫苗产品风险报告制度,保证疫苗产品质量。作为监管部门,我们要进1步明晰监管部门的事权和监管责任,要进1步强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强化巡查和抽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的,要严肃查处。第三,疫苗也是具有专业性的,我们还要进1步加强疫苗监管的专业技术支撑。例如说,我们要进1步加强和完善疫苗批签发制度,更加强调疫苗的批签发与现场检查相结合,进1步提高疫苗批签发的能力和水平,也通过与现场检查的结合,进1步督促和指导企业提高对产品风险管控的能力。当然,作为监管部门,我们还是要进1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能力水平。我们要建立国家和省两级专职检查员队伍,加强检查员的管理和培训,最终目的是提高我们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公众的健康,让公众对我们的疫苗更加有信心。谢谢大家。【经济日报融媒体中国经济网记者】我们注意到,去年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请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此工作是怎样考虑的?【张茅】企业的品牌,是不是名牌,是不是知名和著名,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是消费者选择的结果。而过去有一种观点往往认为,提高产品质量、创造名牌产品,要通过政府来进行评比和奖励,实际上是扭曲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为此我们曾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有些情况,我想记者朋友们都了解。同时,也容易产生政府的寻租和腐败行为。本来是1个企业的产品,政府既然背书了,就要承担责任,就要被问责,被追责。因此,在原来机构改革以前,原工商总局就已经取消了所谓知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评比,这项工作还是在人大法工委的支持下,由于不少地方为此都立了法,要评选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同时,我们还取消了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评比,现在我们对各地评选著名品牌、知名品牌进行清理,有些地方政府不搞了,而一些与政府没有脱钩的协会、所谓“红顶中介”还在进行这项工作,这也是我们所不容许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政府的榜单上仅有“黑榜”没有“红榜”,“红榜”是消费者的口碑,是企业应该做到的,“黑榜”就是你违法经营要受到惩处。因此,也希望记者朋友们向社会传递1个信息,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不要再为企业的行为背书站台。谢谢大家。【中国质量报记者】我的问题提给张茅局长。据了解,电梯的使用寿命是15年,根据我国城市化进程来推算,接下来一段时间可能会有大量的电梯将进入“生命的晚期”。请问张茅局长,市场监管部门将怎样加强住宅小区电梯的监管?谢谢。【张茅】刚才这位记者提的问题很专业,关于电梯的正常使用寿命。确实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目前我国在用的电梯628万部,保有量、年销售量在世界都是最多的,因此保证电梯运行安全也是我们市场监管总局首要任务之一。电梯的使用寿命和后期的管理、维护保养关系密切,假如保养得当,能够正常使用20年、30年,即使主要零部件超过使用寿命也能够通过更新改造继续使用,在法规上、制度上,更新改造后的电梯等于成了一部新的电梯了。当然了,使用15年以上的设备逐步老化,安全问题更受到各方面的关切。我们市场监管部门一直把保安全,特别是老旧电梯的安全作为重点。一是提升安全标准的要求,对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保养等进行严格检查,特别是增加老旧电梯检查的频次,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整改。二是要推动畅通电梯更新改造的资金渠道,老旧电梯改造的资金渠道怎样筹集,要打通这个渠道。三是落实安全责任制,使用、检测、维修保养部门,有的电梯是生产厂家在维护保养,有的是第三方在维护保养。特别是要创新电梯安全的风险分担机制,会同银保监会、保险公司,积极推广电梯的责任保险制度。目前购买商业保险的电梯在25%左右,我们今年要达到30%以上。这就是运用市场分担风险的机制,来进1步加强对电梯安全的监管。我希望经过我们的努力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推动我们这种新的保障电梯安全的市场化做法,电梯购买保险率逐年得到提升,确保电梯的安全。谢谢大家。【中国国际电视台CGTN记者】这个问题是提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申长雨局长的。我们都晓得,去年在上海举办的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了要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务院相关部门也就此项工作专门进行了部署。请问,目前这项工作开展得怎么样了?具体有什么成效?谢谢。【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谢谢你提的问题。关于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正如你刚才讲的,在去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重要指示,国务院也作了相应的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和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制定了明确的工作规划。例如,我们从去年开始,5年之内要将商标审查周期由过去八个月压减到4个月以内,要达到目前“经合组织”国家最快的水平;要将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平均压减1/3,其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一半以上,也要达到目前国际上最快的水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我们加强审查员队伍建设,通过加强审查力量,来提高审查能力和审查水平。第二,我们全面提高审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加快建设智能审查系统,借助信息技术来提质增效。第三,我们进1步优化审查业务管理流程,采用短周期精细化管理,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第四,我们还进1步创新审查工作的思路和模式。例如,引入集中审查和加快审查,来提高质量与效率。我们通过采取这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去年底,商标审查周期已经从过去的八个月压减到了六个月以内,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了10%。同时,我们的审查质量也在稳步提升,审查的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今年,我们将进1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年底前将商标审查周期由过去已经压减到六个月的基础上,进1步压减到5个月之内,将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在去年已经压减10%的基础上,再压减15%以上,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谢谢。【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我的问题是,市场监管部门将在进1步激发市场活力上采取什么措施?【张茅】这是很大的1个问题,应该说概括了我们市场监管总局的大部分工作。在激发市场活力方面,我们要继续深入“放管服”改革,坚持公正监管的原则,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进1步激发市场活力。按照市场化的方向进行监管,我们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而不是国家计划监管总局。在“放”的方面,我们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使企业和产品的准入更加便捷,要继续推动企业进入以后更高的开展率、经营率、活跃度,使企业生命周期更长。在“管”的方面,要坚持竞争中性原则。目前,许多企业反映,我们所必须的第一位不是优惠政策,而是有个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要破除对民营企业的歧视,对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实际上,从历史上看,早在革命根据地阶段,就把发展私营工商业作为我们的基本经济方针。现在,尽管中央一再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可是在准入、融资、招投标等各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平等、不一致对待的现象。因此,我们市场监管总局采取的措施,在市场准入方面一视同仁。实际上,这几年商事制度改革,受益最大的是民营企业。去年,新诞生的企业每天18400户,90%以上都是民营企业。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公平竞争制度审查方面,在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方面,在不干涉民营企业经营方面,在进行价格监管、解决乱收费方面,都要为企业减轻负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我们还在计量、检测、标准、认证认可等方面为各类企业服好务,特别是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总之,坚持竞争中立、公正监管,支持各类企业、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经营,创新发展。谢谢。【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请问张局长,国务院出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之后,市场监管总局将怎样进1步创新监管方式,以此确保我们的监管水平不断提升?【张茅】“双随机、一公开”是创新市场监管方式的重要内容。大家知道,过去我们的传统监管方式是巡查方式,是企业年检方式,现在我们把年检改为年报,把巡查改为抽查,这个改革应该说取得了初步效果。去年,企业的年报率达到91%,超过过去年检时80%左右的数量,说明企业自我约束意识在增强。去年,我们随机抽查了5%的企业,其中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超过500万户,占到14%,真正纳入“黑名单”的是53万户。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17个部委联合“双随机、一公开”。这里面有3个关键字,第1个关键字是“联合”,不是今日你去查,明天我去查,重复检查,而是我们联合起来,减少检查的频次。第2个关键字就是“随机”,检查对象随机,检查人员随机。第3个关键字是“公开”,就是检查结果要公开,公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今年工作要重点检查企业公示的情况是不是真实,例如你的入资情况,现在是实缴制改成认缴制,不必须会计师事务所来验资,可是我们随机检查的情况下,就要检查你的入资情况,是否与你的年报相一致。例如说企业申请注册资本两百万,今年我入了一百万,我公示了,就要检查你是不是入资了。还要检查你是不是受过其他的处罚,你的信用怎样。再有,加强公示结果运用,进行联合惩戒,使守法企业一路畅通,违法企业处处受阻。同时,我还特别想强调,在我们“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不能有免检企业,不能说信用好的企业,就能够不查或者少查。随机的原则就是今日抽到你今日检查,明天抽到你,明天还要检查,不能有免检企业,不能有监管空白。这样就能促使企业提高自律的要求和意识,同时也降低政府监管成本。我想,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对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这也是激发市场活力的一种措施。谢谢大家。【南方都市报南方报业全媒体记者】现在网络消费量很大,但在网络交易中出现了许多虚假宣传、假“海淘”,甚至有涉嫌垄断的问题。请问张局长,我注意到去年市场监管总局也有专门的专项治理,在这个专项治理的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获得了怎样的成效?下1步,我们会采取什么政策来完善网络交易这种新业态的监管?谢谢。【张茅】网络消费作为新的消费方式,给群众带来便利,特别是年轻人比较喜欢这种方式。同时,也反映出不少的问题。我国去年网上零售额超过了7万亿,增长24%,占到全国商品零售总额的18%。过去每一年记者朋友们都问我,对“双十一”怎么看?年轻人对“双十一”非常积极,许多的“剁手族”,购买商品非常便宜,还能送货上门。但同时大家反映,有假冒伪劣、送货不及时等问题。网络交易存在着一些特殊性,例如说时空分离,你采购的产品不在本地,“海淘”也不在国内,你在购物以前,接触不到实物,是根据广告宣传,此外就是运输传递当中也存在着问题,能不能及时地快递到家门口。因此,解决问题的难度和监管难度也很大。市场监管总局在这方面要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坚持以网管网,充分发挥大数据等新技术的作用,发挥好第三方平台的主体作用,落实《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内容。特别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措施,当然一些商品排除在外,例如生鲜,例如你定制的商品,就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了。我们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这方面总体情况还是不错的,特别是有些第三方交易的大平台落实情况比较好,例如说有1个平台,对于消费者极速退款人员已经扩大到了3亿多人。昨天我还碰到了1个年轻人,我问他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他告诉我,在1个大的平台上,他货还没退呢,提出了要求,先收到了钱。我觉得,有些平台的做法还是不错的。当然,有的企业还提出来“三十天无理由退货”,法律规定是七天,我这能够三十天。我觉得“七天无理由退货”实际上是双赢,消费者利益得到了保护,企业的信誉、声誉得到了提高。现在我们也在线下进行推广,不少商店也承诺做到多少天无理由退货。当然,对于存在的问题,例如假海淘的问题、涉及垄断的问题、假冒伪劣的问题,我们要加大惩处力度,线上线下用同1个标准,严格监管,严厉惩罚。同时,也鼓励电商经营者和平台自律守信,这样他们才能顺当发展。总之,电商作为一种新的业态,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谢谢大家。【瞭望周刊记者】我们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了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这项行动开展以来,也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想了解一下,到目前为止已经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效?在这项行动当中还面临什么“硬骨头”必须啃,下1步的工作目标是什么?谢谢。【张茅】“保健”市场,近一段时间来,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比较大。乱象比较多,危害大,必须加强整治。“保健”市场中有些概念确实也难以界定,市场上的保健品,有企业自己定位的保健品,也有在有关部门申请注册的保健品,包含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这里面虚假宣传的成份确实不少,对老年人、儿童危害大。有的老年人相信保健品宣传的作用,我听到一些朋友讲,家里的老人相信这些宣传,当时买了保健品,子女回家就批评了,后来老人买了就不跟子女说了,自己买了就吃、就用。这项工作具有复杂性,取证难、认定难,宣传效果欺骗性较大,整治起来难度也比较大。从今年1月8日,13部门联合整治,应该说取得了阶段性效果。到3月1日,一共立案4865件,案值达到51.7亿元。我们提出是百日整治行动,可是这个整治工作不会局限于百日,必须长期进行,同时要加强科普宣传,要改革现在的保健品申请注册制度。更多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事求是,不能夸大。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食药同源”的传统,许多食品对某一方面都起到了保健作用。大家都晓得,吃枣补血,吃芹菜降血压,这些说法有许多,许多食品都有传统意义的保健作用,可是每个人的情况不同,这个作用要实事求是地介绍。特别是刚才说到,政府也不能在这方面为企业背书。我们将来改革的目标就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扩大企业自我声明的范围。这个食品对身体有什么样的好处,由市场来检验,由消费者来检验,减少政府的鉴定。至于其他用品,这种宣传就很难辨别,例如说这个鞋垫,说是保健鞋垫,怎么个保健法?没有科学的评价标准。因此这种宣传,1个是要从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格限制。必须要依法宣传,不能夸大宣传。对于出现的问题,造成的危害,要依法进行惩处。同时,特别要加强科普宣传,使消费者科学认知。请我们的专家来讲解保健方法,正本清源,使“保健”市场的宣传能够真正名副其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健康。谢谢大家。【中国食品安全报中国食品安全网融媒体记者】请问张茅局长1个问题,刚才您谈到了,我们出台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请问这样的规定出台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又有什么规定和要求呢?通过这个规定的出台,怎样提升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从而密织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网?谢谢。【张茅】中央制定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非常重要,也是我们第一部食品安全的党内法规,说明这个问题突出,中央高度重视,高度关注群众面临的问题,是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1个具体体现。这个规定体现了问题导向,刚才我讲到了,食品安全当中存在着不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这些问题怎么解决,确实不是1个简单的事情,不是简单地靠一两个部门就能够解决的。我们说食品安全,从田间地头到餐桌有多个环节,要共同努力才能解决好。中央出台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明确了地方党委的责任,政府的责任,都有详细的规定,我觉得这是发挥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加强党的领导的1个重要体现,就是发挥我们的体制优势。对于一些重要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党政地方的责任,有党政主要领导来负责任,工作的力度就更大。过去我们说,“千难万难,一把手重视就不难”。在工作当中,党政主要领导重视这个问题,我们解决起来条件就会更好一些,力度就会更大一些。同时,这里面也承担着沉重的责任,1个地区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首先负责任的是地方的党政领导,当然企业也有企业的责任,企业负主体责任,可是假如我们监管不到位,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要负责任。因此,这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下的决心,体现了我们体制的优势。作为1个艰巨的任务,市场监管总局也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查和协调,由于有些食品安全问题是跨地区的、跨区域的、跨部门的。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国务院还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国务院三位领导同志担任主任,这个委员会办公室就设在了市场监管总局,我们要加强协调,支持地方党政领导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减少由于食品安全引发的问题,让群众在食品安全方面更放心。谢谢大家。【主持人】好,我们再提最后1个问题。【中国教育电视台记者】我的问题是提给申局长的。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取得了什么成效?为进1步促进科技创新,将在什么方面发力?【申长雨】谢谢你的提问。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新一轮专利法的修改中,1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对故意侵权者规定了最高五倍的惩罚性赔偿,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目前,这项工作整体推进顺当。大家知道,我国专利法施行以来,已经先后做了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的是第四次修改。去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专利法修正草案,目前全国人大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专利法的修改有望今年年内完成。这次专利法的修改,对于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发明创造,意义重大。它将对发明者起到激励作用,有利于创新成果的保护,更好地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运用。谢谢。【主持人】本场记者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嘉宾,谢谢记者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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