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有关注册商标及时进行核审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 对有关申请及时进行审查的规定。本条规定是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的及时性方面提出的要求,这是这次修改商标法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使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及时进行审查,以保护注册商标申请人以及他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根据本法规定,商标局主管全国注册商标工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因此,本条关于“对注册商标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的规定,是对商标局提出的要求。关于商标复审申请,根据本法规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人能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异议人、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不服的,能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因此,本条关于“对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的规定,是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要求。由于注册商标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的情况各异,因此,对审查时限不好做出具体规定,并且国外商标法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本条只是作了原则规定,对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工作的及时性提出了要求。这就要求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受理有关申请后,要提高工作效能,及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