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补充证据资料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资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证据资料。”提出商标异议或者进行异议答辩都要受严格的时间限制,而收集、整理证据资料的工作可能必须支出较长的时间,在异议或者答辩的期限内可能难以将证据资料准备齐全。因此,法律容许在提交商标异议书或者答辩书后再补充证据资料的规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商标异议裁定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没有交换证据以及当庭质证等程序,假如容许当事人无限期地补充证据资料既降低了商标局的工作效能,也可能使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因此,法律对补充资料又规定了3个月的期限进行限制。然而,特定情况下,可能发生上述期限届满之后产生直接影响裁定结果的关键证据资料的现象。例如,补充资料的期限届满之后,异议人引证商标被注销,被异议人自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引证商标被注销的证据。又例如,某异议案件存在一相关联的法院诉讼,法院在异议申请之日或答辩提交之日起满3个月之后至异议裁定作出以前作出了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也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将该判决作为证据资料提交商标局。由于这些证据对异议裁定可能产生实质影响,商标局假如刻板地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予接受则可能影响裁定的公正性。因此,对于这些新发生的事实,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即使超过了规定期限,但由于其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商标局原则上应予接受并在裁定时加以考虑。当然,商标局应当将接受的该类证据资料通知对方当事人,以保证其答辩权利。需注意的是,“当事人必须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资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的规定应理解为宣言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即使当事人未作声明,也享有按期补充证据资料的权利。当然,从方便商标局工作的角度出发,当事人最好作出相应的声明。
商标异议答辩的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
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通过初审后进入商标公告期的商标,按照商标法规定由其他权利人或自然人对本商标提出了异议,为了保障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功申请注册,针对其异议理由作出的答辩理由。
商标异议答辩办理流程
1、签订《商标委托代理协议》;
2、向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答辩申请资料。
商标异议答辩所需资料如下:
1、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企业申请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个人申请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及以该个人为负责人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一份);
2、企业情况介绍;
3、已拥有申请注册商标情况,包含国内及国外的申请注册;
4、对已申请注册商标和本次被异议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以及品牌发展规划;
5、多年来荣获的荣誉证书情况;
6、外设的分支机构情况;
7、已拥有商标的产品照片,以及销售情况。
8、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的理由)进行反述的异议答辩理由,主要描述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或是被异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的说明。
商标异议申请进展流程
1、提交申请后1个月左右,国家商标局发出《商标异议答辩受理通知书》;
2、18个月左右,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异议申请注册申请,并发出《商标异议裁定书》;
3、同时,能够在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到异议裁定结果。
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结果不服的能够提出异议复审,对异议复审裁定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