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异议介绍,注册商标异议人(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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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异议介绍,注册商标异议人(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注册商标异议介绍

什么叫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就是依据我国《商标法》第19条的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不同的意见,并要求撒销初步审定的商标建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权的正式确立,要经过自公告之日起为期3个月的异议期,在此期间,任何人均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提出异议者能够是商标利害关系人,也能够是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等单位或个人。商标异议一般分为两方面的内容:(1)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注册在先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2)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的区别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是不同的。商标异议的对象是未被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这些商标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原则上同意核准该注册商标并予以公告的商标,而异议人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对此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初步审定的商标无效,异议是否成立,要由商标局裁定。商标争议是在已核准申请注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之间发生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通常是申请注册在先的商标对申请注册在后,申请注册期限未满1年的商标发生的争执。商标争议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其目的是为了尽量弥补商标审查中的朱误,使在先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权益受到充分的保护。商标异议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再异议复审请求。而商标争议的裁定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终局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出复审或上诉。为何设立商标异议程序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目的在于提供壳分征求社会各界的不同意见,以维护在先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机会。但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叔益,对初审的商标不能长期置于异议程序而不予申请注册发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异议期3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还能够在收到通知的15天内申请复审。可见《商标法》充分体现了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目的。

注册商标异议人

《商标法》第30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也即法律对于异议人的主体资格没有作限制性规定。对照《商标法》对提出商标争议的主体资格所作的限制性规定能够看出,异议主体不受资格限制主要着眼于不要求异议人与被异议商标存在利害关系。可是,这里的“任何人”中的“人”本身是受到一定限定的,即必须是具有法律上人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异议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如自然人出示其居民身份证、法人出示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一致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经颁证机关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实践中存在冒用别人名义以及使用化名、假名提出异议的情况。冒用别人名义提出的商标异议,一方面不是具名异议人自己的真实意思标明,另一方面还侵犯了具名异议人的姓名权,从民法的角度看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使用化名或假名提出的商标异议,由于化名或假名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因此其也不可能实施有效的法律行为。假如出现上述情况,商标局应当对该类商标异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被异议人能够提出质疑,商标局经查证属实能够作为结案理由之一,准予被异议注册商标。此外1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商标异议的共同申请问题,即是否容许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基于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共同提交一份商标异议申请书来针对某个商标提出异议。《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共同向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同1个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实施条例》进1步明确了共同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问题。《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均没有对商标异议共同申请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应当容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提出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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