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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商标审查、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有什么区别(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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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商标审查、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有什么区别(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商标审查

商标审查

商标审查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实行审查原则,由商标局指定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包含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步骤。形式审查是对注册商标申请的书件能否受理的审查。形式审查包含对注册商标申请人资格,注册商标申请书件的填写是否真实、正确、准确、是否清晰、完备等的审查,即书件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备。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申请注册条件的审查。实质审查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审查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是否违反法律禁用条款;二是审查该商标与在先申请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利是否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要给申请人发出各种文件,主要文件有:商标受理通知书,假如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对原申请内容做一定的修改并回复,那还将送达申请人补正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文件。

商标审查、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有什么区别

注册商标审查是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商标申请是否具备申请注册条件进行的审查。驳回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复审中陈述不服国家商标局驳回决定的理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商标异议是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违反禁用性条款,或利益相关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申请注册的申请。商标异议复审是指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裁定异议成立(或部份成立)的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裁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下面从5个方面来简单的谈一谈商标审查、商标异议与异议复审、驳回复审的异同。(一)同是商标确权的行政程序,但做出决定的机关不同注册商标审查、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都是《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商标行政确权程序。因此上述程序都是由我国的行政机关做出决定。只不过,注册商标审查与商标异议决定由商标局作出,而驳回复审与异议复审决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的两个平级的单位,二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从商标工作来看,两个单位既相互独立有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我国商标授权、确权和商标保护的行政体系。因此,有必须办理商标业务的读者一定要搞清楚,必须办理的具体业务应该找哪个单位,不要走借了门。(二)审查裁定的原则基本一致,但具体规则不尽相同不论是商标局还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亦或是地方人民法院与最高法院,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作出审查结论或案件判决的基本依据就是《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其基本原则包含申请注册在先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等等。但仔细分析却会发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遵循的具体规则有所不同,甚至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之间的具体规则也有差异。有情况下,司法机关会突破行政机关的《商标审查审理标准》,而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情况下也会突破商标局在申请注册审查时一般会遵循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等。这是由于与商标相关的社会经济现象极为丰富具体,各种情况根本就不可能用1个完全的机械的标准来进行裁定。部分商标案件必须根据情况具体分析,在参考已,标准或案件的前提下做出裁定判决。(三)同是一件商标,审查裁定的结果不一定相同例如,2008年北京某公司在第九类(计算机等)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妙笔可言”商标,其指定的商品为计算机存储器、计算机等商品,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属于成语(妙不可言)的滥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该公司口即向商评委提请驳回复审。2010年底,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认为,该商标不属于成语滥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从而支持了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其实这点不难理解,假如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同一件商标的裁决都是一样的,那么两个单位就没有同时存在的必要的,而复审程序也没有必要存在了。在这里要说明的是,审查裁定结果的不一致,并不代表说两个行政机关在打架或者说哪个机关的决定就一定是不正确的。由于每个行政程序中,对证据资料的要求是不太一样的。以注册商标审查为例,商标局的审查员根据规定认为待审的商标与已申请注册的某某商标近似而驳回。但实际上,待审商标与已申请注册的某某商标已经在市场上共存了许多年,双方相安无事。从程序设计上说,商标局的审查员根本无从知晓上述事实。假如申请人提出驳回复审提交相关的证明资料,就可能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说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员该商标与已申请注册的某某商标不近似。(四)都要对申请人进行回应,但主动被动并不相同一般而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都会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做出裁决。商标审查或驳回复审的决定能够是申请注册、部分驳回与驳回,商标异议或异议复审的决定能够是异议不成立、成立或部分成立。但行政机关做出决定的主动性并不相同。首先是商标审查,这是商标局的审查员将待审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或申请的存量商标进行对比审查,对该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查,是商标行政确权的必经程序,因此能够认为是商标局主动进行的审查。在这个过程中,注册商标申请人是不参与实质审查活动的。驳回复审、商标异议以及异议复审则不同,是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应相关申请人的要求被动进行的审查。这些程序并不是申请注册商标所必须经历的,而是由申请人或相关权利人选择性发起的程序。在这些选择性程序中,申请人或相关权利人是要参与到实质审查活动中的,例如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进行答辩等。(五)同样的审查裁定结果,效力并不完全相同对于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而言,其审查裁定结果的效力是不太一样。例如,1个新申请的商标,商标局经审查引证某个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驳回了。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驳回复审裁定中也支持了商标的审查决定,同样驳回了这个新申请商标。对申请人而言,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只是商标行政确权程字中的1个环节,他能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继续在行政很序中主张权利。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尽管还是驳回这个新中请商标,但却是商标行政确权程序中的终局裁决,即此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在行政程序中被彻底否决!当然,行政程序终局不代表着注册商标申请的命运就终局了。申请人假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仍然不服,还能够向百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属于通过司法途径,走司法程序争取西标申请注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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