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的本质都是给不应被核准申请注册而又经审查人员初步审查通过的商标提供1个补救性程序。广义上讲,二者的提起主体都是“任何人”,即任何人认为该商标不应被核准申请注册,都可启动异议或争议程序。
二者最直接的区别即在于商标异议是在商标被核准申请注册以前,即经初步审查通过后的3个月的异议公告期中提起,而商标争议是商标被核准申请注册之后方可提起。在异议结果出来以前,被异议商标尚不是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不享有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商标争议结果出来以前,被争议商标仍是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享有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二者所依据的理由不太一样,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来看,提起商标异议能够依据的理由要比提起商标争议多得多。因此,相关当事人假如认为某注册商标不当应该尽可能快的在其被初审公告之后提起商标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