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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商标续展商标代理告诉你,怎样进行商标异议答辩,提交商标异议答辩资料(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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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商标续展商标代理告诉你,怎样进行商标异议答辩,提交商标异议答辩资料(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怎样进行商标续展商标代理告诉你

怎样进行商标续展?商标代理告诉你!

商标是1个产品的标志,许多人拥有自己的商标,可是也有许多人对商标的知识一窍不通,这情况下就必须商标代理了,并不是注册商标下来就永远都是你的,那么在,商标的使用期限有多久呢?商标快过期了要怎么办?怎么进行商标续展?

商标的使用期限有多久?商标快过期了要怎么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必须继续使用的,注册商标人应当在期满前十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能够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每次续展申请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能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局应该对续展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怎么进行商标续展?

一.商标续展的方式:

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己到当地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2.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己在网络上商标办理

3.商标注册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协助办理

二.申请商标续展必须的资料:

1.申请人必须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申请注册申请书》,申请书需按规范填写;一份申请书只能续展一件申请注册商标;清晰可见的商标图样。

2.申请人必须递交注册商标证复印件和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若申请人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续展,其必须提交已经签字的代理委托书。

三.商标续展流程:

完成整个商标续展流程大致必须三到六个月左右,整个流程可细分为申请、审查、续展公告、核发续展证明。商标局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一系列商标续展申请资料之后,将详细审查这些资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若不符合规定将予以驳回,不予核准。

若商标续展申请通过了商标局审查,商标局将官网的“商标公告——申请注册商标续展公告栏中公布拟定续展成功的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可再次查询商标续展申请动态。其后商标局将寄发续展证明,商标续展成功。

怎样进行商标异议答辩,提交商标异议答辩资料

怎样进行商标异议答辩,提交商标异议答辩资料注意什么

一、怎样进行商标异议答辩?当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别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申请注册公告的,该申请注册公告无效(注:为了按时出版“商标公告书”,《注册商标公告》往往会在异议期限满前几天排好印刷版,当别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期限截止的前几天甚至是最后一天提出的,加上邮寄所需的途中时间,就会出现既被提异议又被“申请注册公告”的情况)。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资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被异议人的答辩应包含有以下内容:1.人的主体资格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商标异议答辩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制作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2、有明确的异议理由针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资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资料,答辩理由和证据资料的充分与否,将有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3、答辩的时限《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答辩资料交寄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递交答辩及相关证据资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可是,假如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尽管法律设有此但书规定,当事人应当尽地在异议期限内寄异议答辩并保证邮戳清晰,以防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被异议人的答辩资料以邮寄方式提交且邮戳日不清,则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答辩日。假如该实际收到日超过法定异议期限,有可能导致已做出裁决,则必然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无论被异议人未答辩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商标局都将依法进行裁定。二、提交商标异议答辩资料注意什么?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的信封(用以明确答辩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要随同异议答辩及资料一起寄送商标局。被异议人所提供的答辩资料中假如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答辩将不作为异议答辩资料使用,并退回给当事人。(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7年1月14日《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 )关于补充证据资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提出异议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资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异议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充补充有关证据资料。 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答辩资料且异议成立时,被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资料提交至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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