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知识产权奖励
一、政策内容
(一)境外专利的奖励标准:经过实质审查后获境外专利局授权的(不含港澳台地区),给予3万元/国/项奖励,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给予2万元/项奖励;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奖励5个国家,且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只奖励1次。
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申请人为个人的,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标准:
在国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授权公告日为起算时间),且截至申报日仍维持有效,单项一次性给予1200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申报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
(三)对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企事业单位,按实际费用支出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元/件,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资助总额最高10万元。
(四)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同一申报主体获得第(一)、(二)、(三)款资助的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在坪山区依法申请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去年、二零一八年、2017年无犯罪记录的个人(其中个人只能申请国内外专利资助):1、具有坪山区户籍的自然人;2、工作单位在坪山区在的个人;3、在坪山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专利应已获境外专利局(组织)授权;在港澳台地区申请并获授权的,视为国内授权;同一专利得到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的授权。
(三)申请第(一)款、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申请单位是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中对共同专利,申请单位必须是共同专利中第一申请人;专利在授权后变更专利权人的,不再资助新的专利权人;
2、专利权利人地址须在坪山区。
(四)第(一)款、第(三)款资助对象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且资助对象需获相关专利证书后才能够申请资助。
(五)申请第(四)款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质的单位还须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评定。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资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资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知识产权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2、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还需同时提供: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2、去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还需同时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需本人签字);
2、去年、二零一八年、2017年无犯罪记录证明;
3、具有坪山区户籍的自然人,还需提供户籍证明;
4、工作单位在坪山区在的个人,还需提供所在单位连续缴交的近6个月个人社会保险清单(社会保险局打印或者网上打印,网上打印需加盖社会保险缴交单位的公章);
5、在坪山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明,包含学生证复印件或在校证明。
(四)申请第(一)款奖励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通过实质审查的证明资料,包含授权通知书等相关证明资料;
2、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的还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验原件)、《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局发出的《关于国际申请公布情况的通知》(311表)复印件(验原件);
3、各项费用的凭据复印件,包含PCT或外国官方寄送费用凭证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合同、费用凭证(验原件);
(五)申请第(二)款奖励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国内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去年缴纳专利维持年费的相关证明资料;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公告查询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上下载打印,需加盖公章)。
(六)申请第(三)款奖励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去年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申请此证书所需费用、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资料。
(七)申请第(四)款奖励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获奖证书,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本申请所附资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