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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PCT专利资助10万元,知识产权贯标奖励3万元(怎么申请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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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PCT专利资助10万元,知识产权贯标奖励3万元(怎么申请贯标)

重庆市江北区:PCT专利资助10万元,知识产权贯标奖励3万元

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十二届区委第151次常委会议、区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今年 11月 11 日

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重庆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江北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及监督管理工作。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资金从区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资助及奖励工作遵循“自愿申请、促进运用、绩效评价、逾期不受的原则。

第四条江北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经费应用于科技攻关、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本政策适用于申请注册在本辖区内并纳税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具有本区户籍的自然人。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知识产权资助

(一)发明专利资助

1.对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给予每件0.5万元的资助。

2.通过购买、转让等形式获得区外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每件0.2万元的资助,同一市场主体当年资助不超过5件。

3.对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年费收据金额的50%资助当年年费。

4.对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日、英、德、意、法、瑞士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件,同项发明专利在多个国家通过PCT申请获权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次资助。

5.对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资助,贴息占比为银行贷款LPR利率的50%,同一企业1年资助额度最高10万元;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按投保专利保单所缴保费的50%予以资助,同一企业1年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商标资助

6.对新获得海外单一国家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给予每件0.5万元资助,同一申请人同1年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7.对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且指定3个成员单位以上(含3个)的给予每件3万元资助。

(三)技术标准资助

8.完成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一次性给予2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完成重庆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9.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取得采标证书的,每项采标标准一次性资助5万元,当年单个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奖励

(一)中国专利奖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每件60万元奖励。

(三)国家地理标志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件。

(四)对新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庆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庆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法人、非法人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参与标准制修订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按就高原则1年奖励不超过2项。

(五)对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一次性奖励。

(六)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知识产权管理奖励。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第三方认证的企业,且是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者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量3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八)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江北区新落户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社会力量搭建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对取得国家、市级相关资质且投入运营的平台建设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专项扶持。

第八条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政策所规定的资助、奖励项目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然人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政策所规定的资助、奖励项目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

第九条申报资料及流程

(一)提交资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认定文件及复印件。

(二)区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报送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必须专家评审的,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资助奖励申请进行综合评估,报区政府审定。

(三)发放资助和奖励资金。

第十条资助及奖励时间段

(一)资助及奖励每一年开展一次,当年兑现上一自然年度涉及的各类资助及奖励事项。

(二)资助及奖励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申请资助或者奖励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自然人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每一年发布的通知、公告等提交项目申报资料。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和奖励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涉嫌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区知识产权局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由区知识产权局收回已资助和奖励的经费。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区知识产权局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工作,认真办理各项资助和奖励的受理和审核。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今年11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二零一八年12月5日施行的《江北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江北府办〔2018〕67号)和《江北区大力推进商标兴区战略的实施意见》(江北府办〔2018〕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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