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绍政发〔2020〕36号奖励内容
第13条:强化科研成果激励
(一)对新获得中国、省专利(外观设计)奖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1)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此项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越政发〔2019〕10号第四部分第5条);
(2)对新获得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2.申报条件
(1)该专利在政策兑现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外观设计)或浙江省专利奖(外观设计);
(2)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获奖时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3)申请人须为在越城区申请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或者身份证(户籍)地址在越城区的市民。
3.申请资料
(1)越城区中国(省)专利(外观设计)奖励申请表(附件1);
(2)获奖文件、专利奖证书、专利证书原件(供审阅)、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质、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主管局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14条:完善科创金融体系
(一)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对当年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按其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金额占质押(担保)物总额占比所对应的实际放贷金额计算(此项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越政发〔2019〕10号第四部分第2条):
(1)贷款利率高于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同期LPR)的,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同期LPR)的80%给予贴息扶持;
(2)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同期LPR)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的80%给予贴息扶持;
(3)对涉及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的,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上述补助,每家企业合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与在我区依法设立并在政策兑现年度经有关局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2)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须进行质押登记。
3.申请资料
(1)越城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件2);
(2)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和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贷款登记证书复印件
(3)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贷款还款清单原件(供审阅)及复印件(加盖承办银行印章);
(4)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证原件(供审阅)、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质、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主管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探索专利保险补偿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企业投保的专利保险,年度保费在2万元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一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人须为在越城区申请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2)申报企业须在政策兑现当年度与依法设立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签订专利保险合同;
(3)所涉专利保险险种须经保监部门核准备案。
3.申请资料
(1)越城区专利保险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件3);
(2)年度企业参保专利保险的保单(供审阅)、复印件;
(3)企业参保专利保险的保险发票(供审阅)、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质、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主管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15条: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一)对当年新授权专利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1)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的(以专利证书上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对规上工业企业获得的首件发明专利翻倍奖励(此项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越政发〔2019〕10号第四部分第5条);
(2)对当年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或者身份证(户籍)地址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并在上年进入到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以目的地国家受理通知书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1万元的费用补助;
(3)对当年美、日、欧(盟)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取得1个国家(地区)授权的专利每件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依此类推,同一专利分别取得两个或以上国家(地区)授权的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此项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越政发〔2019〕10号第四部分第5条)。
2.申报条件
(1)申请人须为该专利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2)专利权人须为在越城区申请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须在越城区范围内。
3.申请资料
(1)越城区授权专利奖励申请表(附件4、5、6);
(2)专利证书原件(供审阅)、复印件(正反两面);
(3)专利相关的官费缴费凭据、对应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用证明及相关发票的复印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质、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主管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对保持有效状态的自有发明专利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对保持有效状态的自有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的第6年、9年、15年,分别给予每件2000元、5000元、15000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申请人须为该专利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2)专利权人须为在越城区申请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或者身份证(户籍)地址在越城区的居民;
(3)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须在越城区范围内;
(4)专利权人发生过变更(企业更名除外),须在受让后维持有效3年以上,可按上述标准奖励。
3.申请资料
职务类的应提供:
(1)越城区有效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职务类)(附件7);
(2)专利证书原件(供审阅)、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质、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专利相关的官费缴费凭据、对应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用证明及相关发票的复印件;
(5)主管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非职务类的应提供:
(1)越城区有效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非职务类)(附件8);
(2)专利证书原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供审阅)、复印件;
(3)专利权人有效的个人银行结算帐号(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4)专利相关的官费缴费凭据、对应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用证明及相关发票的复印件;
(5)主管局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对开展知识产权托管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补助5000元/年;
2.申报条件
(1)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内申请注册或登记的市级以上科技型小微企业;
(2)委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3)相关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经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并通过考核验收。
3.申请资料
(1)越城区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奖励申请表(附件9);
(2)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原件(供审阅)、复印件;
(3)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并通过考核验收证明;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质、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主管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支持专利诉讼维权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1)对当年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
(2)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人为诉讼案件原告(企业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的除外)在国内须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且胜诉;
(2)申报人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须侵权成立,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不成立;
(3)专利权人须为在越城区申请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不含外资企业和外资控股企业)。
3.申请资料
(1)越城区专利诉讼维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0);
(2)侵权申诉状(或法院传票)、判决书(供审阅)及复印件(国外案件需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及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3)相关代理费发票(调查取证费、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相关单据原件(审核后返还)、复印件(国外案件中的相关外文单据需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4)法人企业相关证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质、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主管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设立知识产权学院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对设立知识产权学院的高校,给予50万元补助。
2.申报条件
(1)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内申请注册或登记的高等院校;
(2)上1年度获得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知识产权学院。
3.申请资料
(1)越城区设立知识产学院奖励申请表(附件11);
(2)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知识产权学院原件(供审阅)、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质、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主管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16条: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
(一)对新认定(达标)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发明专利大户)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1)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企业或当年非转让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首次达到20件以上的发明专利大户给予10万元奖励;
(3)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申请人在政策兑现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企业或当年非转让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首次达到20件以上的发明专利大户和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
(2)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获奖时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3)申请人须为在越城区申请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3.申请资料
(1)越城区知识产权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12);
(2)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省专利示范企业等认定文件原件(供审阅)、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质、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主管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新获得省级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备案,给予每家20万元补助。
2.申报条件
(1)获得省级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备案;
(2);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在越城区域内申请注册或登记知识产权联盟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合作组织(发起单位)。
3.申请资料
(1)越城区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奖励申请表(附件13);
(2)省级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备案原件(供审阅)、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质、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主管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开展专利导航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对经省、市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专利导航项目,给予30万元补助。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在越城区申请注册或登记的市级以上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专利代理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2)所涉专利导航项目须经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立项,并在当年通过验收。
3.申请资料
(1)越城区知识产权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12);
(2)开展专利导航的合同,转账记录及建设完成情况证明资料;
(3)工商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资质、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主管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对专利代理人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对新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并在本区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满2年的,给予2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于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2)在越城区代理机构连续工作满2年;
(3)通过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当年专利代理人执业考核,并考核合格;
(4)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含外地代理机构在绍登记申请注册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地址须在越城区范围内。
3.申请资料
(1)越城区新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奖励申请表(附件14);
(2)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原件(供审阅)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供审阅)及复印件;
(3)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至当年度在该代理机构工作满2年的证明资料,包含代理机构为该代理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发放的当年度专利代理人执业考核合格标贴;
(5)专利权人有效的个人银行结算帐号(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6)主管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对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年增长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对代理我区发明专利授权量年增长10%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1)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在10件-29件的代理机构,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增长超50%的,奖励2万元;每增长20%,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2)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在30件-59件的代理机构,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增长超20%的,奖励5万元;每增长10%,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在60件-99件的代理机构,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增长超10%的,奖励5万元;每增长5%,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在100件以上的代理机构,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增长超10%的,奖励10万元;每增长5%,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上述发明专利授权量仅指专利权人和地址均在我区,未发生过转让、变更的发明专利数量。
2.申报条件
(1)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2)在越城行政区域内申请注册或登记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外地代理机构在越城区登记申请注册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分支机构)。
3.申请资料
(1)越城区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年增长奖励申请表(附件15)
(2)代理机构代理的上1年度和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清单。
二、申报程序
加快科技创新政策(知识产权)财政补助由越城区范围内企业或个人主动提出申请,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由所在地街道(镇)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初审核工作;
(二)通过初审核的申报项目,由所在地街道(镇)上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征求区级相关局意见的基础上,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含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同意并下达奖励资金;
(三)区财政局在奖励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其他说明
(一)本文件适用于在越城区(滨海新区)申请注册、纳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统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涉及金融机构除外)。
(二)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资金兑现审核与绩效考评,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绩效考评负责,区财政部门对资金的适用性负责。当年度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三)其他已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执行的政策依据为准。在遵照执行国家、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时,区级扶持(奖励、补助)事项与国家、省、市有关奖励事项重复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或重大政策转变,涉及条款按上级执行。
四、申报要求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应在3月13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归口街道(镇),逾期或申报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2.各街道(镇)汇总初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3月15日前将企业申报资料及汇总表报送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
3.所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按A4纸大小装订后上报,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收复印件,原件由归口街道(镇)验证。
4.相关文件及表格可从越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或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中下载。
五、其它事项
如有不明之处,请与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联络。
联络人:卢国庆 联络电话:851505951860585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