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答辩和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意见陈述与补正有什么常见问题?
1、专利无效答辨
《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能够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由此而启动的法律程序叫“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进入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后,专利权人需亲自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对提出无效的理由深入分析,找寻证据,进行无效答辩,答辩质量将直接影响专利权的有无,一旦答辩失败,专利权即会被宣告无效,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任何人未经容许实施该项技术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
2、意见陈述的步骤
在向专利局陈述意见时,如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办理退款手续、查询邮路等,此时可进行意见陈述,用于与审查员进行沟通。其办理手续是,提交意见陈述书以及必要的附件。其中意见陈述书应当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印制的表格。附件根据办理的具体事务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件能够是修改文件替换页;在办理退款手续时,附件应是缴费收据。
3、补正的步骤
在主动修改或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时,应办理补正手续:提交补正书一式一份、修改后的替换页一式两份。其中补正书应当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印制的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