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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知音人才谷申报条件以及各项奖励补贴措施汇总(奖励政策介绍)

  
很多企业对武汉市知音人才谷申报条件以及各项奖励补贴措施汇总(奖励政策介绍)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武汉市知音人才谷申报条件以及各项奖励补贴措施汇总(奖励政策介绍),希望大家能对武汉市知音人才谷申报条件以及各项奖励补贴措施汇总(奖励政策介绍)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武汉市知音人才谷申报条件以及各项奖励补贴措施汇总(奖励政策介绍)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武汉市知音人才谷申报条件以及各项奖励补贴措施汇总(奖励政策介绍)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是关于武汉市汉阳区知音人才谷奖励补贴扶持政策的内容,其中主要介绍得是奖励补贴标准以及申报条件,感兴趣的可以自行参考,有疑惑的可以随时来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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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分公司地址:东湖新区茅店山西路创星汇科技园A栋468室

一、实施高端人才领航行动

对来我区创新创业的数字经济、大健康工程设计建造、汽车后市场、智能制造、金融商贸、会展文旅等产业领域的战略科技人才、产业领军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分别给予最高1亿元、2000万元综合资助。

对来我区创新创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家庭在武汉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租赁房支持,免4年房租。

二、实施青年人才支持行动

对取得普通高校(包括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6年以内,来我区创新创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家庭在武汉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才租赁房支持。其中,从首次申请人才租赁房的第一、二、三年(资格有效期内),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免3年房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免2年房租,第3年按照市场租金的70%计收房租;其他大学生按照市场租金的70%计收房租。

三、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行动

我区企业每新引进或培育一名武汉市首席技师、技能大师、技术能手,分别按照每人10万元、5万元、3万元给予企业奖励。

对来我区创新创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家庭在武汉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的高技能人才,提供人才租赁房支持。其中,从首次申请人才租赁房的第一、二、三年(资格有效期内),40周岁以下高级职称、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获得者以及高级技师免3年房租;35周岁以下技师免2年房租,第3年按照市场租金的70%计收房租;30周岁以下高级工按照市场租金的70%计收房租。

四、实施高管人才激励行动

对我区招商招才委员会新研究通过的重大招商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施“知音英才”评选,授予“知音英才”,给予入选者20万元奖励支持。

对家庭在武汉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经我区招商招才委员会新研究通过的重大招商引资企业,以及近5年内从区外引进的对全区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存量企业的高管人才,提供人才租赁房支持,免3年房租。其中,企业实际控制人可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单个企业一般给予不超过5套人才租赁房支持。

五、实施社会事业人才引进行动

对我区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新引进的领军人才(国家级人才)、杰出人才(省级人才)、骨干人才(市级人才),优先保障编制使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安家补助。

六、给予人才贡献奖励

对我区年度纳税100万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类企业、年度纳税3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纳税4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度纳税5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的人才,税前年收入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参照个人上一年度对我区实际贡献给予奖励;税前年收入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参照个人上一年度税前年收入的5%给予奖励。

七、给予引才奖励

企业委托我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年薪50万元及以上人才的,按照企业支出的引才服务费用给予50%补贴,每引进一人补贴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八、给予荐才奖励

个人、团体、组织、机构推荐人才获评我区“知音英才”的,按照每人10万元给予个人、团体、组织、机构奖励。单个个人、团体、组织、机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九、提供人才创业支持

专设15亿元政府产业引导母基金及1亿元青创天使基金,对成熟期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对初创期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青创天使基金支持。

十、完善人才服务保障

推出“知音人才卡”,设立人才“绿色通道”,对人才在购房购车、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健康医疗等方面提供专属服务支持。支持人才在我区购房购车,给予专属(绿色)通道服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人才子女,在政策范围内优先安排相应学校就读。做好人才配偶在我区就业的联系协调工作。在公立三甲医院设立人才诊疗中心,提供专家诊疗、健康体检、专人陪诊等服务。

本政策由区委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条款执行期限超过一年的,按照条款约定的期限延续执行。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与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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