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1、对入库企业,在企业入库当年,按上1年度企业营业收入的3%计算入库奖补额,入库奖补额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奖补,超过60万元的按60万元奖补;
2、对于企业达到育成条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育成时间不同获得相应奖补;
3、对入库之日起不满1年育成的企业,按上1年度企业营业收入的5%给予育成奖补,育成奖补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奖补,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奖补;
4、对入库之日起满1年、不满2年育成的企业,按上1年度企业营业收入的4%给予育成奖补,育成奖补额不足8万元的按8万元奖补,超过80万元的按80万元奖补;
5、对入库之日起满2年、不满3年育成的企业,按上1年度企业营业收入的3%给予育成奖补,育成奖补额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奖补,超过60万元的按60万元奖补。
同时,奖补资金根据企业申请注册所在地不同,分别由省、市(地)联合出资,各占50%。市(地)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标准高于省级标准的,由地方统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