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出台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由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给予入库备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补。
申请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适用该《办法》,通过备案的,颁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资格自发文确认之日起有效,每3年重新备案。企业入库当年,根据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总额的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占比和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等情况分档予以奖励,最少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即“出库,当年每家给予补助20万元。
有效期内(含到期当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再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能够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入库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备案和认定都通过的,照常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助政策。
备案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闽申请注册成立满1年以上;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3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占比不低于6%;
(四)企业近1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占比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5%;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
本款1—3项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占比不低于60%。
(五)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占比不低于4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评价标准最少应达到60分。
已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到期后的企业重新申报备案,评价标准最少应达到7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