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宝安区研发孵化类科技创新券资助标准及申报指南
一、资助标准
1.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成立时间起5年区间内给予3年内每一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1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2.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园的重点研发机构,给予3年内每一年最多3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租金100%且不超过50元、最高18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3.对入驻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在企业成立时间起3年区间内给予3年内每一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5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4.本资助按每1个年度进行申请(本次申请区间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且不受企业上1年度纳税额限制。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注册地在宝安区;
2. 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
(二) 申报研发孵化类科技创新券,除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科技型小微企业条件
(1)在申报年度已经认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本次申报年度为2018年度);
(2)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
(3)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7年,享受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2.重点研发机构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科研机构等重点研发机构;
(2)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
3.创客企业条件
(1)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
(2)科技型创客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5年,享受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三、申报资料
(一)项目申请表(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完毕后生成打印);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企业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四) 园区(或众创空间)年度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 申请资助时段的年度房租发票复印件;
(六) 科技型小微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或创客企业的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资料需连续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每一项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用A4纸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各类证照复印件需验原件。
四、办理时间
(一)网上申报
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18:00。
(二)纸质资料受理
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1月5日。
以上就是关于2019年宝安区研发孵化类科技创新券项目的资助标准及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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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9年宝安区研发孵化类科技创新券资助标准及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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